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興源
選任辯護人 陳怡成律師
周家年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6292號)
,提起上訴(上訴後移送併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826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興源①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附表三所示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中偽造陳穎從為董事之股票部分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壹佰柒拾壹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③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刻之陳穎從印章壹顆、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18日董事會簽到簿上偽簽之「陳穎從」署名壹枚、「董事願任同意書」上偽造之陳穎從署名及印文各壹枚,均沒收。以上①、③二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興源為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2至6樓之信望愛老人 養護中心負責人,亦為信望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 人,於公司成立後擔任董事長(統一編號:00000000,設立 登記日期:100年9月9日,原名為信望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信望愛健康公司),為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原名為信望愛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下稱信望愛養生公司)之董事長,係公司法第 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 業負責人,並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違反公司法,另為違 反證券交易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行為,詳細之情形如下 :
㈠信望愛健康公司設立登記部分:
王興源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未實際
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虛偽表明收足,竟為順利取得信望愛健康 公司之設立登記,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未實際繳納 之應收股款、以不正當方法致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委由不知情代辦業者調借所需之 股款6千萬元後,於100年8月31日,將上開6千萬元存入信望 愛健康公司籌備處之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下簡稱台中 商銀)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內,再以該銀行存摺作 為表明信望愛健康公司已繳足股款之存款證明,以此取得公 司設立登記所需股款之證明,並在臺中市中華路寶信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指使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後,委託不知情之旭昇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會計師施文墩於100年8月31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示信 望愛健康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列股款6千萬元已收足,並於1 00年9月6日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致該 辦公室承辦之公務人員於形式審查後,誤認信望愛健康公司 之股東應繳納前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並於100年9月9日核准信望愛健康公司之設立登記 (統一編號:00000000)。王興源於取得前開繳足股款之存 款證明後,即於100年9月2日將上開股款提款一空,足以生 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偽造股票部分:
⒈王興源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 1項規定,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 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以信望愛健康公司 (包括設立登記前之籌備處)名義發行之投資憑證,為有價 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竟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擅自製作「信望愛健康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投資憑證」或「信望愛健康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投資憑證」或「信望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 資憑證」(屬於價款繳納憑證性質),內容載明:「本公司 成立後之資本額暫訂為新台幣1億2千萬元整‧‧‧(現暫以 新台幣6千萬元申請經濟部設立登記)‧‧‧,本公司設立 登記後,投資者得繳回本投資憑證以換發股票。‧‧‧,投 資者:(投資人之名),立憑證人:信望愛健康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董事長王興源」或「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額 暫訂為新台幣1億2千萬元整‧‧‧(現暫以新台幣6千萬元 申請經濟部設立登記)‧‧‧本公司發行股票後,投資者得 繳回本投資憑證以換發股票‧‧‧,投資者:(投資人之名 ),立憑證人:信望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 興源」或「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額暫訂為新台幣1億2千萬元整
‧‧‧(現暫以新台幣6千萬元申請經濟部設立登記),‧ ‧‧,本公司發行股票後,投資者得繳回本投資憑證以換發 相同面額之股票‧‧‧,投資者:(投資人之名),立憑證 人:信望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董 事長王興源」等字樣之投資憑證,對外公開向不特定人招募 股份,並發行上開投資憑證。自民國100年8月30日起至101 年4月16日止,計有如附表一所示劉勉等人認股,王興源即 發給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憑證(104年度交查字第777號卷一第 88至112頁),以為渠等日後換發股票之憑證。 ⒉又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不得有詐欺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 20條第1項定有明文。王興源明知100年間信望愛老人養護中 心已因資金不足而陸續向地下錢莊借錢,其名下之臺中市○ 區○○街000號1至7樓及其地下層(下稱美德街房地,即信 望愛老人養護中心及信望愛養生公司之營運地址),亦已先 後設定抵押二胎借款,另於101年2月向案外人劉慶輝等人借 款時,王興源與之簽訂借據金額為2600萬元,並已寫下出售 美德街房地之買賣合約(嗣因王興源未還錢,劉慶輝將美德 街房地買賣移轉登記給高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興源為 償還上開借款、私人債務及籌措信望愛老人養護中心之營運 資金,竟向如附表二所示劉勉等人佯稱:伊擁有美德街房地 ,經營信望愛老人養護中心多年,營運情況良好,將在臺中 市霧峰區興建「霧峰信望愛老人休閒溫泉養生村」(下稱霧 峰老人養生村),公司登記後3年內要申請上櫃,股票會升 值,原始投資者尚有折扣云云,復於100年11月6日,在臺中 市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裕元酒店,以祈禱餐會名義對與會者佯 稱:已在臺中市霧峰區購入2700多坪之土地,規劃興建霧峰 老人休閒溫泉養生村,且已整地完畢,毛利率高而穩定,成 長具爆發力,預計101年底、102年初申請以生技醫療類輔導 上櫃,預估103年之EPS(每股盈餘)約為4元,每股市價約1 00元,養生村如果能開始運轉,可以照顧老人云云,並提出 「信望愛健康(照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建議書」給與 會之人。王興源故意隱匿其美德街房地除向銀行抵押借款外 ,因財務狀況不佳,已抵押二胎借款後,仍因資金短缺而陸 續向地下錢莊借錢,根本無力興建霧峰老人養生村之重要資 訊,使投資人嚴重低估投資風險,致如附表二所示劉勉等投 資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至26所示之時間交付附表二 所示金額之投資款予王興源。王興源則發放前述未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之價款繳納憑證即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憑證外,日 後換發信望愛養生公司股票予投資人(王興源發放股票詳如 附表三,詳後述)。嗣王興源於收受上開合計3千851萬2千
元投資款後,未將資金用於興建霧峰老人養生村,逕挪用於 償還其個人或信望愛老人養護中心債務,或用於信望愛老人 養護中心營運。王興源即以此詐欺行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 投資人實際入款之投資款合計3千851萬2千元。 ⒊王興源為發行信望愛養生公司之股票,明知信望愛養生公司 之董事僅王興源及王清宏二人,陳穎從並非該公司之董事, 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公司股票之犯意,委託不知情 之石鳳琴自101年5月15日起至101年6月15日止,印製信望愛 養生公司普通股股票(發行股份總數620萬股,每股金額10 元,每張1萬元),石鳳琴即提供王興源、王清宏及偽刻之 陳穎從印章(偽刻陳穎從印章詳後述)給不知情之擎雷印刷 公司,由該印刷公司在股票上印製董事長王興源、董事王清 宏、董事陳穎從等字,再將該三人之印章以掃描方式在每個 名字下方蓋上1枚印文後大量印製股票。印製完成後,王興 源即交付予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嗣因王興源交付信望愛 養生公司普通股股票予陳穎從時,陳穎從發覺有異並向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查閱信望愛養生公司登記資料,發覺其被 列為信望愛養生公司董事,始查悉上情。
㈢信望愛養生公司增資及補選董事變更登記部分: ⒈王興源為使信望愛養生公司之股票得以上櫃,乃辦理兩次現 金增資(原股本為100萬元,兩次增資後總股本為6千200萬 元),惟其明知公司增資之應收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 得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為順利取得信望愛 養生公司增資之變更登記,而與明知其情之寶信會計師事務 所經理石鳳琴及金主瞿銘峰(石鳳琴、瞿銘峰所涉此部分違 反公司法等犯行,檢察官另行起訴),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股東未實際繳納之應收股款、以不正當方法致財務 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 石鳳琴陪同王興源至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開立戶名王興源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興源一銀帳戶)及戶名 信望愛養生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信望愛養 生公司一銀帳戶),由石鳳琴保管王興源一銀帳戶及信望愛 養生公司一銀帳戶存摺,瞿銘峰保管王興源一銀帳戶及望愛 養生公司一銀帳戶印章之方式,接續為:①第一次增資2千9 00萬元:王興源委由石鳳琴向瞿銘峰調借2千900萬元,於10 1年4月13日,由瞿銘峰自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瞿銘峰一銀帳戶)匯款2千900萬元至王興 源一銀帳戶,同日由王興源一銀帳戶匯出2千900萬元存入信 望愛養生公司一銀帳戶內,王興源再以該銀行存摺作為表徵 信望愛養生公司已繳足現金增資之存款證明,以此取得公司
現金增資所需股款之證明,並指使寶信會計師事務所不知情 會計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 表後,委託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於101 年4月13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示信望愛養生公司之資產負 債表所列增資股款2千900萬元已收足,再於101年4月17日持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增資變更登記,致該辦公室承 辦之公務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信望愛養生公司之股東應繳 納前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 於101年4月17日核准信望愛養生公司之第一次增資變更登記 。王興源於前開繳足股款之存款證明取得後,即授權石鳳琴 與瞿銘峰於101年4月16日將上開股款提款一空,2千900萬元 自信望愛養生司一銀帳戶輾轉經由王興源一銀帳戶,匯回瞿 銘峰一銀帳戶。②第二次增資3千200萬元:除於101年5月21 日自王興源一銀帳戶匯款200萬元至信望愛養生公司一銀帳 戶、101年5月22日自王興源一銀帳戶匯款100萬元至信望愛 養生公司一銀帳戶外,其餘2千900萬元之款項,王興源委由 石鳳琴向瞿銘峰調借2千900萬元,於101年5月22日,由瞿銘 峰自瞿銘峰一銀帳戶匯款1千600萬元、1千300萬元至王興源 一銀帳戶,同日由王興源帳戶提領1千600萬元後分100萬元6 次、200萬元2次及300萬元2次,提領1千300萬元後分400萬 元、3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合計2千900萬元由王興 源一銀帳戶匯出存入信望愛養生公司一銀帳戶內,王興源再 以該銀行存摺作為表徵信望愛養生公司已繳足現金增資之存 款證明,以此取得公司現金增資所需股款之證明,並指使寶 信會計師事務所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 股款明細表(將附表二編號9投資人陳穎從列為股東,繳款 300萬元)、資產負債表後,委託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 所會計師張明哲於101年5月22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示信望 愛養生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列增資股款3千200萬元已收足, 再於101年5月28日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增資變更 登記,致該辦公室承辦之公務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信望愛 養生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前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於101年5月28日核准信望愛養生公司之 第二次增資變更登記。王興源於前開繳足股款之存款證明取 得後,即授權石鳳琴與瞿銘峰於101年5月24日將上開股款提 款一空,2千900萬元自信望愛養生司一銀帳戶輾轉經由王興 源一銀帳戶,匯回瞿銘峰一銀帳戶。
⒉又王興源明知陳穎從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匯款300萬元,係投 資信望愛健康公司之老人養生村,而非入股信望愛養生公司 ,陳穎從並未參加也不知信望愛養生公司於101年5月18日上
午9時及下午2時所召開之補選董事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 東臨時會、董事會,猶除於前開信望愛養生公司辦理第二次 增資時,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中,將陳穎從列為股東,繳 款300萬元外,尚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署押 、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1年5月 18日至28日間某日,指示不知道陳穎從非信望愛養生公司股 東及董事之石鳳琴,製作不實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及董事會之 會議決議錄,分別記載陳穎從當選為信望愛養生公司之董事 ,及增資3千200萬元之決議經全體董事同意一致通過等不實 事項,並於董事會簽到簿上偽簽「陳穎從」之署名1枚,及 偽造內容為:「本人(即陳穎從)同意擔任信望愛養生公司 董事,任期為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至104年3月19日,補足 任期至法定3年止。」性質屬私文書之「董事願任同意書」1 份,並在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陳穎從」之署名1枚,偽造 完成後,即於101年5月28日將之交予石鳳琴辦理補選董事變 更登記。不知情之石鳳琴曾因王興源之委託,將陳穎從列為 信望愛養生公司之股東出資300萬元時,於101年5月22日, 至臺中市中華路某刻印店偽刻「陳穎從」之印章1顆,並代 為保管,是以石鳳琴於101年5月28日接獲王興源所交付之前 開辦理補選董事變更登記之資料後,即受王興源之委託,以 該偽刻之「陳穎從」印章,在陳穎從前開董事願任同意書上 之立同意書人欄內,偽蓋「陳穎從」之印文1枚於前開王興 源所偽造之「陳穎從」署名旁。石鳳琴再於當日即101年5月 28日持前開信望愛養生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董事會決議 錄、董事會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連同前開第二次增資 3千200萬元之資料,同時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增資 變更登記,及補選董事變更登記,以行使該等業務上登載不 實之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董事會決議錄等文書,及偽造之董 事願任同意書,致該辦公室承辦之公務人員形式審查後,誤 認陳穎從為信望愛養生公司之補選董事,而登載於其職務上 所掌之公文書,並於101年5月28日核准補選董事之變更登記 。以上,足以生損害於陳穎從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 之正確性。
二、案經陳穎從、王清宏分別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有關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興源對如附表一、二編號 9所示被害人陳穎從犯詐欺取財及偽造公司股票罪部分,前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判處罪刑(即原判決主文②詐欺取
財、④偽造公司股票部分)後,檢察官以本案尚有如犯罪事 實一、㈡⒈⒉所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及同被證券詐偽認股 之其餘被害人之被害事實,為原審未及斟酌審判等為由提起 上訴,而被告所犯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另關於信望愛養生 公司增資及補選董事變更登記而違反公司法部分,與原起訴 各該部分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違 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或屬於事實上之同一案件(違反公司 法部分),並經檢察官於本院移送併辦(併辦案號:104年 度偵字第28263號),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已於105年 12月20日、106年2月14日準備程序、106年5月11日、106年7 月13日審判期日當庭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關於檢察官上訴 及併辦意旨暨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 、第174條第2項第3款,171條第1項第1款等旨(見本院卷第 41、69、84、121頁),被告坦承被訴及移送併辦犯行並為 認罪之陳述,辯護人亦表示犯罪事實被告均坦承,請依法審 判等語(見本院卷第45、46頁所附105年12月20日答辯狀) ,故認無礙於被告訴訟上防禦。
㈡證據能力之說明: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證人陳穎從、石鳳琴、瞿銘峰 、王清宏、王興美、王基韻、晏妙娟、張明哲、朱海永、晏 慧玲、陳文明、林俞妙、王柏勛、吳瑞楨、胡岱昌、官達人 、黃瑞芬、黃美萍(寶信會計師事務所副理)、楊美華等於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所為之陳述,證人陳穎從、王基 韻、王興美、晏妙娟、石鳳琴、瞿銘峰、王清宏、王柏勛、 胡岱昌、官達人、楊美華、何淑圭(投資人何嘉楨之姐,何 嘉楨已殁)、李鴻志、劉勉、莊惠玲、周超霞等於檢察事務 官詢問,及王基韻、王興美、晏妙娟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 陳述,其性質均屬於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 然上開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 ,且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 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卻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 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 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 ⒉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 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均未表示無 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王興源對於其有前揭違反公司法、違反證券交易法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業據被告王興源於法務部調查局 臺中市調查處、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原審及本 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於本院供稱: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之犯 罪事實、檢察官上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我均認罪 ,我所犯的錯,我坦承不諱,請法院給我努力工作的機會能 夠償還這些投資人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70頁);如 附表二所載投資老人養生村之投資人及實際入款均有確切繳 交,金額確實如此(即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實際入款之投資款 合計3千851萬2千元)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辯護人亦 為被告陳明:這整個事件的起因,是因為老人養護中心的一 些債務糾紛,被告是為了去填補債務的黑洞,所以被告去跟 地下錢莊借錢,可是這個借錢越借越多,被告才會開始陸續 用這種虛增資本額去騙這些股東來投資,去取得這些投資款 ,把這些投資款移作填補這些債務之用。主要是養護中心跟 人家借錢借很多沒有辦法還,他才用這幾家公司來招募資金 ,來填補在這債務的黑洞。我們認為其實這些所有的犯罪行 為都是用來填補養護中心債務的黑洞,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是 屬於同一個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 ㈡被告王興源就其如何隱匿財務狀況窘迫,為填補債務黑洞, 卻佯以興建霧峰老人養生村、公司將上櫃、股票會增值等說 詞,對外公開向不特定人募集股份,收受如附表二所示投資 人投資款後,逕挪用於償還債務及養護中心之營運等,該等 投資款皆已使用殆盡,根本無力興建霧峰老人養生村,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而有詐欺之行為,且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自行發行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憑證,向金主調借資金虛設信 望愛健康公司,另向金主調借資金虛偽增資墊高信望愛養生 公司資本額,又偽造陳穎從為信望愛養生公司董事並偽造股 票,違反公司法、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 之自白(見104年度他字第4340號卷第36頁反面至38頁,104 年度交查字第445號卷第47頁反面、48、49、55、56頁,併 辦調詢卷一第13至22、111至119、123至129頁,104年度交 查字第777號卷一第16至22、84至87頁、卷二第144至147頁 ,原審卷第22、143頁反面,本院卷第41頁反面、70、85、1 41頁),核與證人陳穎從、石鳳琴、瞿銘峰、王清宏、王興 美、王基韻、晏妙娟、張明哲、朱海永、晏慧玲、陳文明、
林俞妙、王柏勛、吳瑞楨、胡岱昌、官達人、黃瑞芬、黃美 萍、楊美華等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所為之陳述,證 人陳穎從、王基韻、王興美、晏妙娟、石鳳琴、瞿銘峰、王 清宏、王柏勛、胡岱昌、官達人、楊美華、何淑圭(投資人 何嘉楨之姐,何嘉楨已殁)、李鴻志、劉勉、莊惠玲、周超 霞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王基韻、王興美、晏妙娟於檢察官 訊問中所為之陳述,證人石鳳琴於原審審理中所證述之情節 相符。另外,有關被告王興源所為信望愛養生公司虛偽驗資 部分,第1次現金增資2千900萬元、第2次現金增資3千200萬 元中之2千900萬元股款,均係委由石鳳琴向金主瞿銘峰調借 ,其提供資金虛偽驗資之流程,則由石鳳琴保管王興源一銀 帳戶及信望愛養生公司一銀帳戶存摺,金主瞿銘峰保管王興 源一銀帳戶及望愛養生公司一銀帳戶印章之方式,自瞿銘峰 一銀帳戶經由王興源一銀帳戶存入信望愛養生公司一銀帳戶 內,於繳足股款之存款證明取得後,再自信望愛養生公司一 銀帳戶反向經由王興源一銀帳戶,匯回瞿銘峰一銀帳戶之事 實,石鳳琴、瞿銘峰分別於併辦案卷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 明確(見104年度交查字第777號卷一第16至20頁)。金主瞿 銘峰既保管被告王興源個人帳戶及信望愛養生公司帳戶之印 章,並夥同石鳳琴至銀行辦理上開資金之流動,以此方式確 保於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期間,所提供資金不至遭人挪用,且 待虛偽驗資之存款證明取得後,隨即能將資金匯還,顯見其 對資金僅係一時供人虛偽驗資所用,有所認識而非不知情, 堪予認定。
㈢此外,復有下列各項事證:
⒈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信望愛健康公司案卷,內有信望愛健康 公司設立登記之登記表、申請書、臺中商銀存摺封面及內頁 交易明細、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 等(見信望愛健康公司案卷影本),及臺中商銀所檢具之信 望愛健康公司前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04年度交查字第445 號卷第27、28頁)、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存摺存款取款憑條 等(見原審卷第63、64頁):佐證被告王興源於信望愛健康 公司設立出資時,股東無實際繳納股款,卻製作不實股東繳 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以申請文件表明 已收足,而以此不實之事項,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信望 愛健康公司設立登記,致該辦公室承辦之公務人員於形式審 查後,誤認信望愛健康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前開股款業已收足 ,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等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主 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信望愛養生公司案卷,內有信望愛養生
公司前開兩次現金增資變更登記及補選董事變更登記之變更 登記表、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 易明細、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 101年5月18日上午9時之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同日下午2時之 董事會決議錄、董事會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王興源10 1年10月29日切結書等(見信望愛養生公司案卷影本),及 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所檢具之信望愛養生公司、王興源、 瞿銘峰前開一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04年度交查字第445號 卷第4至18頁)、交易傳票(即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見原 審卷第67至83頁):佐證被告王興源於信望愛養生公司前開 兩次現金增資時,股東無實際繳納股款,卻製作不實的股東 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以申請文件表 明已收足,而以此不實之事項,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信 望愛養生公司現金增資變更登記,致該辦公室承辦之公務人 員於形式審查後,誤認信望愛養生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前開股 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被告王興 源明知陳穎從並未參與也不知信望愛養生公司於101年5月18 日上午9時及下午2時所召開之補選董事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竟在其業務上所作成之股東臨時會 決議錄及董事會決議錄上,分別記載陳穎從當選為信望愛養 生公司之董事,及增資3千200萬元之決議經全體董事同意一 致通過等不實事項,並在董事會簽到簿上偽簽「陳穎從」之 署名1枚,及偽造陳穎從表示同意擔任董事性質屬私文書之 「董事願任同意書」,再持該等不實文書,同時向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辦理公司增資變更登記及補選董事變更登記,致該 辦公室承辦之公務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陳穎從為信望愛養 生公司之補選董事,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等行為 。足以使陳穎從受有因董事身份而可能背負法律責任之損害 ,使主管機關受有對於公司資本額審核及董事登記管理失其 正確性之損害甚明。
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4年7月24日證期(發)字 第1040028441號函覆:「所詢信望愛養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於101年6月15日募集及發行普通股票,有無依證券交易 法第22條第1項申報生效乙案,查該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 、亦未曾向本局申報前揭案件」等語(見併辦調詢卷二第61 頁):佐證被告王興源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自行發行投 資憑證之事實。
⒋投資憑證影本(見104年度交查字第777號卷一第88至111頁 ):佐證被告王興源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即發行投資憑證,且 投資人憑該投資憑證可於日後換發股票之事實。
⒌養生公司普通股股票影本暨股票領取單總表(見104年度交 查字第777號卷一第70、72頁,併辦辦調詢卷一第207、343 、344、427、441、443、451、452、483、533、577、579頁 ):佐證被告王興源未向主管機管申報生效,即發行投資憑 證換取信望愛養生公司股票,及被告王興源偽造「陳穎從」 之署名及蓋印偽造之「陳穎從」印文於信望愛養生公司普通 股股票之董事欄內,據以偽造信望愛養生公司普通股股票暨 已將偽造之信望愛養生公司股票,交付給股東之事實。 ⒍被告王興源手寫投資人姓名、金款等清單(見併辦調詢卷一 第109頁)、證人吳瑞楨於101年3月30日將投資款96萬元匯 至信望愛養護中心帳戶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併辦調詢 卷一第479頁)、證人陳穎從之書面說明(即100年12月21日 匯款並未成功,於100年12月22日重新匯款事)及其於100年 12月22日以竇勁釗名義將投資款300萬元匯至信望愛老人養 護中心帳戶之花旗(台灣)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見併辦調 詢卷一第541、543頁)、投資人何嘉楨於101年4月9日將投資 款300萬元、證人楊美華於101年4月16日以林錫堂名義將投 資款300萬元分別匯至信望愛老人養護中心帳戶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等(見104年度交查字第777 號卷一第69、71頁)、證人王清宏支付投資款面額200萬元 、100萬元之支票影本(票號AC0000000號支票、面額200萬 元,到期日101年5月18日,票號AC0000000號、面額100萬元 ,到期日101年5月21日,抬頭均為王興源),並記載「收到 支票2張(如上)叁佰萬元,收到滙款貳佰萬元正,共計伍 佰萬元正。簽收人王興源101、5/10」等字樣(見併辦調詢 卷二第435頁)、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24日 三信銀管字第10403385號函附信望愛老人養護中心帳戶之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及100年8月1日起至101年5月30日止滙入 款資料等(見併辦調詢卷二第453至531頁):佐證被告王興 源收受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實際入款之投資款合計3千851萬2 千元。
⒎證人黃瑞芬支付本人及其子王威凱之投資款面額196萬元之 支票影本(票號CN0000000號、抬頭王興源、到期日101年4 月25日)、資金流向表等(見併辦調詢卷二第257至281頁) :佐證被告王興源收受投資款用於償還美德街房地二胎借款 利息、其他借款等,並非用於興建霧峰老人養生村之事實。 ⒏被告王興源所稱老人養生村之霧峰段土地,因支票跳票違約 故未能辦理過戶,亦未投入開發等情,業據被告王興源供承 在卷(見併辦調詢卷一第15頁),並有霧峰段土地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見併辦調詢卷二第401至413頁),及臺灣銀行
支票存款戶往來紀錄分戶登錄卡、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拒 絕往來戶登錄(見併辦調詢卷一第49至53頁)、法務部-票 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見104年度交查字第777號卷 一第3至6頁)、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2紙(見併辦調 詢卷二第431、433頁),顯示信望愛養生公司之臺灣銀行帳 戶於101年4月17日跳票,王興源之臺灣銀行帳戶於101年4月 18日跳票、王興源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於101年4月25日跳票 ,被告王興源及信望愛養生公司自101年4月17日陸續跳票, 曾於101年5月4日經通報成為拒絕往來戶之事實。 ⒐被告王興源及其原審辯護人雖曾辯稱:起訴書敘及被告在10 0年11月6日祈禱餐會中宣揚健康公司已投資興建「霧峰信望 愛老人休閒溫泉養生村」之不實資訊供陳穎從及不特定投資 人觀覽,但被告都是找親朋好友,並非不特定之人云云(見 原審卷第55頁)。然查,被告王興源於104年10月6日法務部 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已供述:「問:你是否於100年11月6日 下午五點半在台中市裕元花園酒店四樓溫莎廣場舉辦祈禱感 恩餐會?席開幾桌?有多少人參加?答:有的,我於100年 11月6日下午五點半在台中市裕元花園四樓溫莎廣場舉辦祈 禱感恩餐會,席開20桌,約有200人參加。我事前寄發邀請 函的的對象是我的友人,不過該等友人偕同哪些人士一同前 來,我則不清楚,我對於友人的攜伴對象並無限制等語明確 (見併辦調詢卷一第125、126頁);並有「信望愛健康(照 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霧峰信望愛老人休閒溫泉養生村」之 投資建議書(見併辦調詢卷二第1至28頁),於投資客觀分 析載明公司將於101年初上興櫃,預估103年之EPS約4元,正 式掛牌後,市價約每股100元等字樣(見併辦調詢卷二第15 頁),及100年11月6日下午5時半裕元花園酒店/四樓溫莎廣 場祈禱感恩餐會書面(見併辦調詢卷二第29至60頁),內有 信望愛養生村規劃手稿、信望愛養生村建設基地空照圖等在 卷足稽(見併辦調詢卷二第49、50頁)。足見被告王興源於 100年11月6日在裕元花園酒店四樓溫莎廣場,係以公開方式 並提供書面向與會人員說明霧峰老人養生村投資計畫之事實 ,堪予認定。被告王興源及其原審辯護人此部分所辯自無可 採。
⒑又,被告王興源邀約投資人投資霧峰老人養生村,表示擁有 美德街房地,經營信望愛養護中心營運良好、獲利頗豐云云 ,然則事實上,當時王興源名下之美德街房地(即臺中市○ 區○○街000號1至7樓及其地下層,信望愛老人養護中心及 信望愛養生公司之營運地址),除向臺灣銀行抵押借款外, 因財務狀況不佳,王興源另向私人先後抵押二胎借款約1千
萬元、1千500萬元、2千600萬元,仍因資金短缺而陸續向地 下錢莊借錢約5、6千萬元,利息很重,利滾利而拖垮財務。 投資當時,並無向投資人說明資金已用於償還地下錢莊借錢 及養護中心營運。陸續收到投資人的款項,陸續用於償還債 務,而非用於興建霧峰老人養生村。王興源於101年2月向劉 慶輝等人借款時,已寫下出售美德街房地之買賣合約,後來 因為沒有還錢,劉慶輝將美德街房地買賣移轉登記給高昀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現在是向高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等情 ,業經被告王興源供述在卷(見104年度交查字第777號卷一 85、86頁、卷二第144至147頁),並有與之所述相符之借款 契約書(兼作借據)、債權人101年4月26日存證信函、收件 回執、房屋租賃契約書、美德街房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 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等可憑(見併辦調詢卷二第313至329頁, 104年度交查字第777號卷一第37至48頁):佐證被告王興源 隱匿財務狀況窘迫,且陸續收到投資人之投資款,已陸續挪 用於償還債務及養護中心營運,根本無力興建霧峰老人養生 村之重要資訊,卻仍向投資人宣稱擁有美德街房地,經營信 望愛養護中心營運良好、獲利頗豐云云,並如前述對外表示 公司將於101年初上興櫃,預估103年之EPS約4元,正式掛牌 後,市價約每股100元之之不實訊息。使投資人嚴重低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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