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忠義
被 告 陳麗雅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律師
蘇志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被訴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76號、104年度偵
字第18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忠義被訴殺害王蔡秀猜、詐欺未遂部分均撤銷。王忠義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
㈠有關檢察官起訴親屬間侵占罪部分,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 335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案告訴人王○強已於民國(下同 )105年2月22日向原審具狀撤回對被告王忠義、陳麗雅2人 之侵占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可證(見卷 第92頁),經原審判決「王忠義、陳麗雅被訴侵占部分, 均公訴不受理」,被告二人及檢察官均未對此部分提起上訴 (見卷第3頁準備程序筆錄),故此親屬侵占部分,並非 本院審理範圍。
㈡起訴書有關指控殺害王蔡秀猜部分,經被告王忠義提起上訴 ,檢察官亦認為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上訴(見卷 第140頁背面)。有關被告陳麗雅被訴殺人及詐欺未遂部 分,原審判決陳麗雅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如 卷第143頁)。故本案審理範圍即限於被告二人被訴犯下 殺害王蔡秀猜、殺害王樹藤、詐欺未遂等三部分。貳、公訴意旨略以:
一、家庭背景及犯罪動機:
㈠王忠義係王蔡秀猜親生之子,亦為王樹藤自王忠義出生起即 予撫養之子,王樹藤、王蔡秀猜為夫妻,王忠義與陳麗雅為 夫妻,王忠義、陳麗雅與王樹藤、王蔡秀猜均為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王樹藤、王蔡秀猜夫婦2 人平日均居住在南投縣○○鄉○○村○○巷00號(下稱○○
村住處),王忠義自年幼時,即在○○村住處居住,而與王 樹藤、王蔡秀猜同住,並於83年2月8日,將戶籍自彰化縣○ 州鄉遷至上開○○村住處,於升上高中之後,搬離上開○○ 村住處前往外地就學,經過多次搬遷,與其妻陳麗雅、其子 王○新(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輾轉各地,於97年1月 搬遷至南投縣○○市○○路000號(下稱中○新村住處)賃 屋而居。王忠義與其兄王○強素來不睦,鮮有互動多年,與 鄰居均無深交,亦少與親戚友人往來聯繫,僅偶爾返回○○ 村住處探視王樹藤、王蔡秀猜。
㈡王樹藤與王蔡秀猜均係彰化縣○州鄉人,年輕時即離開彰化 縣○州鄉而前往南投縣信義鄉○○村開墾,並承租當地南投 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90平方公尺)之原住民保留 地搭建信義鄉○○村高平巷00號住處,且擁有信義鄉○○段 00地號土地(面積3560平方公尺)之租用權,以從事種植檳 榔、梅樹等農事耕種維生。王樹藤、王蔡秀猜夫婦因結婚多 年膝下無子,遂先收養王○強為長子,其後王蔡秀猜因不明 原因有孕產下次子王忠義,惟王樹藤對王蔡秀猜所生之王忠 義仍視如己出予以撫養。及至王忠義成年搬離○○村住處, 王樹藤則因年老罹患腎臟疾病,至遲自98年1月起,領有每 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自101年2月起改為每月7000元) 之老農津貼;王蔡秀猜則自89年6月8日起,領有中度智能障 礙之身心障礙手冊,自96年1月起,迄98年7月止,向南投縣 政府社會處請領每月4000元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金,並自 98年10月起領有每月6000元(自101年2月起改為每月7000元 )補助之老農津貼。
㈢王忠義於96年5月間自嘉義縣太保市雍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離職後,即未任職於任何公司或機關,而處於收入來源不穩 定之狀態,及至104年4月5日為警拘提之日止,此期間或以 視聽設備及技術諮詢、土地開發諮詢為業,或向王樹藤、王 蔡秀猜夫婦索討金錢,或與陳麗雅分工,以持王樹藤、王蔡 秀猜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郵局提款卡 、信義鄉農會帳戶提款卡領取王樹藤、王蔡秀猜夫婦之老農 津貼、王蔡秀猜之殘障補助花用為收入。陳麗雅曾於87年5 月18日起,迄同年8月20日止,另於88年1月29日起,迄同年 4月21日止,曾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 商美邦人壽)任職保險業務員,2次均短暫服務約3月後,即 因未達考核標準而遭三商美邦人壽終止業務員承攬契約,其 擁有保險業務員之證照,對保險契約條款、填寫要保書、收 取保費及理賠等保險相關業務有一定之了解,遂與王忠義間 產生詐領保險金之犯意聯絡。因王忠義、陳麗雅夫婦長期經
濟拮据、入不敷出,故王忠義、陳麗雅夫婦除積欠約3、40 萬元之信用卡卡債外,另積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工 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費2萬7069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 化分署(下稱彰化執行分署)共7477元之應繳納費用(含牌 照稅3077元、環保空污罰單3000元、道路交通罰單1400元) 未繳,在金錢窘迫下,遂起非分之想。王忠義約自102年起 ,以王樹藤、王蔡秀猜需養病避免打擾為由,告知周遭親友 勿再拜訪打擾王樹藤、王蔡秀猜,並自103年9月8日起,將 王蔡秀猜帶離○○村住處。
二、王樹藤被害身亡之犯罪經過:
㈠緣王樹藤晚年因腎衰竭、腎結石等腎臟疾病,屢次在南投縣 信義鄉衛生所、水里鄉瑞斌診所、草屯鎮佑民醫院(下稱佑 民醫院)、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下稱南投醫院)等處就診 ,並曾於98年間因牙周疾病在南投縣草屯鎮東陽牙醫診所( 下稱東陽牙醫)就診,先於98年2月16日拔除左上頷第7顆、 左下頷第8顆,另於同年3月16日拔除右上頷第7顆之牙齒, 前後共計拔除3顆牙齒,及至王樹藤死亡為止。於此期間, 因王○強早年離家北上工作,均由王忠義、陳麗雅夫婦負責 王樹藤之醫療照料工作。然因王樹藤長期為病痛所苦,且王 忠義、陳麗雅夫婦經濟窘迫,遂心懷厭惡,而生謀財害命之 動機。又王忠義已知其並非王樹藤親生之子,為避免日後於 申請無名屍身分比對、親緣關係鑑定時欠缺可資用以比對 DNA之材料,遂預留王樹藤在東陽牙醫所拔除之上開牙齒。 ㈡王忠義、陳麗雅夫婦先於103年5月8日、5月15日將王樹藤帶 往南投醫院腎臟內科看診,經該院葉哲廷醫師診斷王樹藤罹 患有急性腎衰竭、腎絞痛、腎結石等症狀,並於103年5月27 日轉往南投醫院泌尿科看診,經該院林紋旭醫師診斷王樹藤 罹患輸尿管結石、腎水腫、慢性腎衰竭、泌尿道感染、尿滯 留、膀胱無張力等症狀,而於同年月28日12時25分許,因泌 尿系統及腎臟發炎感染住院就醫,於住院期間,王樹藤並未 有任何抗拒住院之異狀,亦未向醫護人員表達欲出院返家之 念頭。詎王忠義與陳麗雅夫婦為遂行渠等之犯罪計畫,竟於 同年5月30日16時30分許,向南投醫院醫護人員佯稱「王樹 藤吵著要回信義老家」等語,向醫院請假4小時,而將離院 時身穿南投醫院住院院袍、腳著拖鞋,住院期間屢次有高燒 、尿液帶血等症狀,且腹部仍有外露15公分之3根引流管在 身之王樹藤載離南投醫院外出後行方不明,於此期間,王忠 義先於同日19時57分許,持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0000 000000之南投醫院電話,表示王樹藤情緒不穩不想返回醫院 云云;陳麗雅再於同日20時55分許,持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0000000000之南投醫院電話,向南投醫院告以王樹藤 想去廟裡拜拜云云;陳麗雅續於20時56分許撥打電話至南投 醫院表示王樹藤不想返回醫院云云,向醫院告假不歸;經醫 院於22時12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聯繫陳麗雅之0000***0 36號行動電話,王忠義向醫院表示王樹藤有輕生念頭需要安 慰云云;陳麗雅復於23時33分許,以0000***000號行動電話 撥打0000000000之南投醫院電話,回電醫院表示王樹藤有較 好一點但還不想返院云云,拒絕讓王樹藤返回醫院。王忠義 遂自同日16時30分許起,迄翌(31)日凌晨1時許止,夥同 其妻陳麗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後前 往南投縣信義鄉○○村、人倫部落、魚池鄉水社、埔里鎮八 股地區、○○鄉中原部落等地,迄於31日凌晨1時20分前某 時許,王忠義、陳麗雅夫婦抵達南投縣○○鄉互助村中原橋 附近,由王忠義於凌晨1時12分許撥打110電話向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仁愛分局中原派出所(下稱中原派出所)報案,向警 方佯稱因開車旅途勞累,其與陳麗雅均在車上睡著,詎10分 鐘後醒來,王樹藤即行失蹤云云,並由陳麗雅於31日凌晨1 時26分許,持王忠義之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南投醫 院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報王樹藤離奇失蹤,然王忠義竟 消極配合員警協尋,且於員警王伯融等人結束搜尋後,竟拒 絕前往中原派出所製作報案筆錄,亦不停留現場搜尋,旋即 駕車返回中○新村住處,延至同年6月2日17時40分許,王忠 義與陳麗雅始前往中原派出所製作筆錄協尋王樹藤。於此期 間,王忠義、陳麗雅共同基於殺人之犯意聯絡,在不明地點 、持鐵器敲擊王樹藤之後腦,致王樹藤受有左頂、顳部和枕 部創傷性骨折等傷害,造成王樹藤頭顱部大區域破裂之生前 骨折性創傷、顱腦部鈍力性損傷等之傷害,待王樹藤死亡後 ,王忠義、陳麗雅並將王樹藤之右上頷犬齒、第一小臼齒、 第二小臼齒、第三大臼齒等處之牙齒共4顆拔下,以作為日 後他人發現無名屍時,可用以作為親緣關係鑑定比對之用。 ㈢王忠義、陳麗雅夫婦為實現其犯罪計畫,復於同年6月7日16 時許,共同前往中原派出所,向中原派出所員警劉清勇陳稱 :王樹藤可能在中原橋下河底、清流橋下河底及沿河流較深 處出現云云。王忠義、陳麗雅夫婦先於不詳時間將王樹藤之 屍體棄置在北港溪河床,待布置完成,即積極申請王樹藤之 相關金錢補助。王忠義於同年6月14日撥打電話予信義鄉老 人互助會總幹事邱瑞雄,詢問有關王樹藤之老人互助會喪葬 互助金之領取事宜,然遭邱瑞雄以失蹤並非死亡為由,拒絕 給付王樹藤之老人互助會喪葬互助金。王忠義、陳麗雅夫婦 均明知王樹藤早已死亡,為求早日領取王樹藤之農保喪葬補
助金、信義鄉老人會之互助金,遂思考如何將王樹藤之死亡 結果公諸於世。王忠義先於103年9月初,向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鑑識科電話詢問是否提供失蹤人口無名屍身分比對服務及 相關親緣鑑定事宜,再於同年月18日上午10時許,王忠義、 陳麗雅帶同王蔡秀猜,前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提供牙齒約 6、7顆,聲稱係王樹藤之牙齒,向承辦之員警劉力文巡官申 請日後發現無名屍時之身分比對及親緣關係鑑定,經劉力文 揀選其中本體較大顆之牙齒檢體4顆、王忠義及王蔡秀猜口 腔棉棒各3支,連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 之「檢體採樣同意書」、「親緣關係鑑定申請表」等文件, 於同年月19日以投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法醫研究所 鑑驗,其餘較小之牙齒2、3顆則發還予王忠義帶回。王忠義 再於103年12月3日前往信義鄉農會,將王樹藤之全民健康保 險申請失蹤退保,但因王樹藤仍在失蹤狀態,王忠義為保留 日後申請農保喪葬補助津貼之機會,仍保留王樹藤之農保。 及至104年2月6日17時許,民眾謝旭祥前往南投縣國姓鄉北 港溪和眉原溪交接處遊憩時,於該處乾涸河床上,發現僅有 上半身及大腿骨1支,且頭顱骨後枕部大範圍缺失之無名枯 骨1具,經解剖複驗比對王忠義先前提供之4顆牙齒及王樹藤 留存在南投醫院之切片組織蠟塊,證實該無名屍係王樹藤。三、王蔡秀猜被害身亡之犯罪經過:
㈠緣王蔡秀猜晚年因罹患躁鬱症,致王忠義、陳麗雅夫婦於照 顧王蔡秀猜時屢生倦意與心理壓力,王忠義、陳麗雅夫婦遂 於上述共謀殺害王樹藤之計畫完成後,為求早日獲得金錢挹 注,渠等至遲於103年7、8月間,即起意以殺害王蔡秀猜獲 取保險金之方式遂行其犯罪計畫,因而將王蔡秀猜帶離信義 鄉○○村住處,前往中○新村住處。其時王蔡秀猜早已罹患 中度智能障礙,且年滿70歲而無法投保一般壽險,王忠義為 尋覓投保對象,遂與其妻陳麗雅共謀,尋找可以投保之保險 公司,後擇定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 司)為投保對象。計畫擇定後,王忠義、陳麗雅為免王蔡秀 猜將年滿70歲6個月而無法投保,自103年8月14日起,迄同 月16日止,屢次撥打國泰人壽公司之0000-000000號電話至 國泰人壽保險部門,以欲前往阿里山搭乘小火車避免出事為 由,向國泰人壽客服中心陳先生詢問投保事宜,原欲投保保 險金額較高之「全方位保險」,然因王蔡秀猜罹患中度智能 障礙無法投保,故於諮詢期間屢經國泰人壽拒保,並建議改 投保天數較短之旅遊平安險,然王忠義仍不死心,先虛構水 里營業處羅姓保險業務員業已同意其送件云云,復拒絕投保 旅遊平安險,另於電話中詢問:「請問那個水災淹死算不算
意外」、「就你知不知道有沒有那一家保險公司對這一塊比 較寬鬆的」等語,且於遭拒保後,以向國泰人壽公司南投服 務中心申訴、將向金管會投訴有歧視身障者之情形等方式作 為要脅手段,逼使國泰人壽公司允其為王蔡秀猜投保保險金 最高上限為50萬元之「微型個人傷害保險」。王忠義、陳麗 雅遂共同基於詐領保險金之犯意聯絡,於103年8月18日上午 9時許,帶同王蔡秀猜、王○新前往南投縣南投市○○○路 00號0樓之國泰人壽南投服務中心,為王蔡秀猜投保上開專 為殘障人士開設之微型傷害保險。王忠義、陳麗雅利用精神 狀況不佳時已欠缺完整判斷能力之王蔡秀猜,要求王蔡秀猜 配合於王忠義、陳麗雅與保險業務員洽談保險契約之過程中 ,在場保持沈默,交由王忠義、陳麗雅與保險業務員曾蘭婷 應對,投保過程中,王蔡秀猜與王○新坐在服務中心椅子, 全程由王忠義、陳麗雅與曾蘭婷、簡妙真接洽,討論欲保險 類別及要保書記載內容,並由王忠義填具「國泰人壽微型傷 害保險專屬要保書」後,王蔡秀猜僅於蓋手印時上前前往捺 印,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微型個人傷害保險(含主契約及醫 療附約),而以繳交年保費共679元之代價(主契約329元, 附約350元),投保保險期間自103年8月18日起,迄104年8 月18日止共1年、傷害死殘保險金額50萬元、傷害醫療保險 金限額3萬元之微型傷害保險,保險金受益人指定為王忠義 及不知情之王○新,致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陷於錯誤,未能如 實評估王蔡秀猜之健康狀況、投保風險而予以承保。俟投保 完成,經國泰人壽公司核准投保後,國泰人壽公司先後於同 年8月20日電話通知陳麗雅、於同年8月25日電話通知王忠義 前來領取保單,陳麗雅即於103年9月17日上午9時40分許, 前往國泰人壽公司南投服務中心領取上開微型傷害保險之保 單。
㈡因王樹藤失蹤許久並無消息,王蔡秀猜遂對鄰人陳獻鎮告以 王樹藤已死亡之消息,經陳獻鎮於103年9月8日15時54分許 撥打電話質問王忠義上開情事,王忠義、陳麗雅為免事跡敗 露,遂於該次電話聯繫後某日,將王蔡秀猜自○○村住處帶 離。又上開微型傷害保險業已投保完成,王忠義、陳麗雅即 共同基於殺人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年10月5日下午 17時20分許,由王忠義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搭載陳麗雅、王○新、王蔡秀猜等3人,以郊遊為名, 共同前往南投縣○○鄉○○村○○巷0000號下方200公尺處 種瓜溪河床(座標:X:238297.37,Y:0000000.42)(如 【附圖一】刑案現場示意圖),一同在該處捕捉蝦子,及至 17時40分許日沒,天黑後,約於18時許,時天色近暗,已無
民用暮光,且無其他人在場,陳麗雅先將王○新帶離河床返 回車上等候,王忠義遂在上址河床河階處,以手肘頂王蔡秀 猜之背部、腰部等處約4、5下,將王蔡秀猜推落該處最深處 僅約115公分之種瓜溪水中,俟王蔡秀猜落水後,王忠義隨 即下水按壓王蔡秀猜頭部入水,以壓抑王蔡秀猜之掙扎呼救 ,致王蔡秀猜受有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X10公 分)、左右肩部肌肉出血、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 )、頭左額部1處撕裂傷(長2.5公分)、頭右額部3處瘀傷 (最大者3X3公分)等傷害,及至王蔡秀猜在溪中溺水窒息 死亡為止。王忠義於確定王蔡秀猜在水中已無呼吸後,始將 王蔡秀猜抱上岸,放置在種瓜溪河床較淺水處等候,並任令 王蔡秀猜屍身浸泡河水中,渠等並遲至18時59分許,始由陳 麗雅持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119電話通知南投縣政府 消防局(下稱縣消防局)國姓消防分隊,經指揮中心轉埔里 消防分隊前來救援,雖經縣消防局第二大隊埔里分隊隊員黃 勝輝、替代役男呂宗憲,會同國姓鄉北山村長劉煥鋒於同日 19時35分許趕抵現場,並即時在救護車內對王蔡秀猜進行急 救後,將王蔡秀猜送往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下稱埔里基督教醫院)急救,然因王蔡秀猜溺水時間過久, 故醫院雖自同日20時11分許起,急救至同日20時58分許,王 蔡秀猜仍因無血壓及心跳反應而宣布急救無效死亡。四、王忠義、陳麗雅詐欺取財之犯罪歷程及查獲經過: ㈠因王蔡秀猜並非自然死亡,檢察官於103年10月6日上午11時 許,接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通報而前往埔里基督教 醫院相驗,於相驗過程製作偵訊筆錄時,王忠義對其母王蔡 秀猜之真實死因及死亡方式並未據實透露,且對檢警聲稱王 蔡秀猜係因撈魚、抓蝦、撈梳子或上廁所等前後不一之原因 意外落水。經檢警初步相驗,發現死者除於左額頭略有刮擦 傷痕、下唇部擦傷流血外,體表尚未有其他可疑之明顯外傷 ,遂將王蔡秀猜之遺體發還予王忠義,並命埔里分局員警於 相驗當日會同王忠義重返種瓜溪現場履勘並測量水深,員警 王永順、陳志強於同日13時許,帶同王忠義、陳麗雅、王○ 新重返現場,由王忠義在現場指認王蔡秀猜遺留之物品及落 水處,並由員警測得該處之水深最深處為115公分。詎王忠 義於領得王蔡秀猜遺體之翌日,為貪圖金錢補助,旋將王蔡 秀猜之遺體捐贈予中部地區遺體處理中心作為解剖教學之用 ,王忠義因而省卻2萬6600元之遺體處理費用,並另外領得 慰助金5萬元。除此之外,王忠義明知其為王蔡秀猜所投保 之國泰人壽微型個人傷害保險契約第20條第1項載明:「受 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等規定,並在微型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第12條中載明:「 被保險人因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致成傷害時,保險 公司不負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責任。」等規定,亦明知王 蔡秀猜係因其故意行為致溺斃身亡,王忠義、陳麗雅竟仍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年11月4日,共同前往南 投縣○○鎮○○路000號0樓之國泰人壽公司草屯分公司,由 王忠義向服務員林柏岑聲稱王蔡秀猜係因:「假日出遊不慎 落水經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無效」之保險事故經過,以意外 事故死亡為由,由林柏岑輸入電腦後列印國泰人壽理賠申請 書,再交由王忠義在受益人欄簽名蓋章確認,據以申請王蔡 秀猜上開微型傷害保險之意外死亡保險理賠金50萬元。 ㈡因王忠義於檢警相驗王蔡秀猜時行徑有異,復於相驗後迅將 王蔡秀猜遺體捐贈予中部地區遺體處理中心作為解剖教學之 用,且經調查發現王蔡秀猜死亡1個月前甫投保完畢,令檢 警起疑,檢察官遂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埔里分局、信義分局組成專案小組 共同偵辦。於調閱資料、函查文件等調查過程中,國泰人壽 公司亦來函本署請求調查王蔡秀猜之死因是否有他殺疑慮, 檢警全面清查結果,發現王樹藤另於103年5月底已通報失蹤 ,其失蹤過程顯悖常情,且王忠義、陳麗雅於103年9月18日 提出自稱係王樹藤之牙齒4顆及口腔棉棒等檢體供法務部法 醫研究所申請進行親緣關係鑑定,延至104年2月6日17時許 ,南投縣國姓鄉北港村北港溪與眉原溪口河床發現無名枯骨 1具,王忠義在尚未見到該無名屍前,即認定該枯骨為其父 王樹藤,並在殯儀館外攔堵檢察官公務車,意欲領取該無名 屍。由於失蹤者並非死亡,無法領取農保喪葬津貼、老人會 互助金等款項,於DNA鑑定結果尚未完成之前,王忠義陳麗 雅夫婦屢次撥打本署法醫室、書記官、法醫研究所等處,要 求告知DNA比對結果,王忠義、陳麗雅更屢次撥打電話至本 署書記官,要求本署儘速回覆國泰公司理賠洽詢函文。其後 出於急迫,王忠義、陳麗雅夫婦復於104年3月10日15時許, 共同前來本署法醫室,再度提交王樹藤之牙齒檢體1顆供親 緣關係鑑定比對之用,經法醫研究所就上開多項檢體鑑定結 果,上開無名屍確屬王樹藤。
㈢而檢警經長期蒐證、監控結果,於104年3月27日、28日,將 王忠義、陳麗雅約談到案並實施測謊,並分別搜索其中○新 村住處、○○村住處,在上開中○新村住處扣得上開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SONY手機1支(含0000***000 號SIM卡)、王樹藤之身分證、健保卡、郵局存摺、郵局提 款卡各1張、印章1枚、王蔡秀猜之身心障礙手冊、健保卡、
郵局存摺、郵局提款卡各1張、印章1枚、CF記憶卡2張、SD 記憶卡1張、筆記本2本、捕魚網3支、Google網站擷取空拍 圖7張、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SAMSUNG手機1支(含0000***0 00號SIM卡)等證物。詎料王忠義、陳麗雅竟於測謊返家後 翌日即騎乘機車舉家逃匿,於逃亡過程中,除將上揭王○新 上開郵局帳戶內存款提領11萬2000元,至該帳戶僅餘946元 外,復委託友人向其子王○新就讀之國小請假一週後行方不 明。為免渠等逃亡,檢察官旋對王忠義、陳麗雅均實施出國 暫時留置管制,後王忠義於同年4月5日畏罪潛逃,欲搭乘飛 機前往印尼雅加達逃亡,陳麗雅則因護照逾期無法出境,王 忠義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桃園機場第二航廈欲出境時 為航警局留置,經警方持拘票逮捕並實施附帶搜索,當場扣 得現金5000元、美金35元、印尼盾133萬1000元、BNI信用卡 1張、智慧型手機1支、快譯通1台、護照1本、落地簽1張、 記事本1本、印尼SIM卡1張、0000000000號手機1支等物;員 警並於同日14時25分許,在其中○新村住處將陳麗雅拘提到 案,並扣得陳麗雅之護照1本。員警再於104年4月27日11時 30分許,經陳麗雅同意搜索其中○新村住處,扣得電腦硬碟 2個、記事本1本、Google地圖資料9張、行事曆2張等物,於 104年7月8日上午11時5分許,經王忠義同意搜索上開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及中○新村住處,在車內扣得斧頭1支,在中 ○新村住處扣已拆卸之車座墊1個、車座靠背2個等物。五、檢察官因認被告王忠義、陳麗雅所為,均係各犯刑法第272 條第1項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嫌、第339條第3項及第1項詐欺取 財未遂等罪嫌。其中殺害尊親屬部分,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
六、檢察官引用之證據眾多,即如起訴書第53頁至63頁所載。參、無罪判決之證據能力、無罪推定原則: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以 下認定無罪部分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 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二、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 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 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 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 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
肆、有關被訴殺害王樹藤部分:
一、①訊據被告王忠義堅詞否認涉有殺害父親王樹藤之犯行,王 忠義辯稱:沒有這個犯罪事實,我父親依院規向院方請假期 間,我們均有如實的向院方報告我們的行蹤,通訊的基地台 的站點也證實我們有跟院方保持聯絡,也有報告詳細狀況, 其實我們在醫院的時候就知道父親情緒不穩定,我們有跟南 投院方報告兩次,這部分護士有載明在他的醫療紀錄簿裡面 ,檢察官所有不利的指控,我均有證據反駁。②王忠義於原 審中辯稱:我於103年5月28日帶王樹藤住院時,我父親有點 不想住院,當日及29日晚上我父親的情緒都比較激動,在出 院前1天我父親就想出院。30日上午我就向醫院請假帶我父 親回信義○○,我母親與父親2人在家中發生爭執,我父親 就要拔除引流管,我太太就跟我父親說如果不想治療就回醫 院處理,但我父親就是不想去。當時我或我太太有用家裡電 話與醫院聯繫,並勸說我父親上車回醫院,但我父親上車後 有說要先去○○的土地公廟,之後又說要去新山村順路右手 邊的廟,接著又陸續開車去了水里頂崁的一間廟跟地利村合
流坪,順序我有些忘了,後來才又去了信義鄉人倫部落的人 倫僑,當時我父親就開始比較有情緒。在人倫橋時其等有跟 南投醫院聯絡,離開人倫橋後就繼續開車往南投醫院的方向 ,又經我父親要求去頂崁往日月潭方向的一個納骨塔繞一圈 。我不確定走哪條路誰決定的,但我又依照父親意願往「良 久」方向,在到埔里時我太太有電話與南投醫院聯絡,醫院 准許我等晚點回醫院,到最後的地點「西伯」時,我與太太 都很疲勞了,就停車在中原橋打瞌睡,醒來的時候我父親就 已經不見了。我發覺我父親不見時有在車旁附近尋找一圈, 一開始我有先往「西伯」方向找,但確定我父親沒有在裡面 後,就往外去追。在衛生所的時候有遇到一些年輕人,我有 問他們有沒有看到,之後我就立刻報警協尋了。我記得其等 有到橋那邊,上、下游都有尋找,也有到「西伯」找了一下 。另外,我父親的牙齒都是我母親給的,有從牙醫那邊拿回 來的,也有在家中自行掉的,我才回去跟我母親拿父親留下 來的牙齒等語(參見卷第3頁反面至第6頁反面)。二、①訊據被告陳麗雅堅詞否認涉有殺害王樹藤之犯行,辯稱: 我們在中原橋旁邊休息一會兒,醒來公公就不見了,我們絕 對沒有殺人。②陳麗雅於原審中辯稱:我於103年5月28日與 王忠義一起帶王樹藤至南投醫院手術,並於手術完畢後住院 ,住院期間由我負責送3餐跟生活必需品。我曾聽過王樹藤 說不想住院,同時王樹藤亦很排斥侵入性治療,且我有聽護 士與王忠義說,王樹藤亦曾多次試圖要拔管。請假當天中午 我送餐過去的時候,王樹藤一直問我是不是可以出院了,然 後王忠義有跟我討論是不是先讓王樹藤請假回去跟王蔡秀猜 吃頓晚餐再回到醫院,看是不是會比較配合,之後即由王忠 義與醫師討論後准許王樹藤請4小時的假,必須在當日21時 回到醫院。之後我與王忠義即送王樹藤上車並回去信義家中 ,回去後王樹藤與王蔡秀猜起了口角,王樹藤即反覆地想切 斷導尿管與引流管,我與王忠義有制止,並勸說王樹藤回醫 院處理傷口。王樹藤本來答應隨我等回去醫院做處理,但上 車之後隨即要求去○○的土地公廟拜拜,當時因為我在車上 有打盹,所以之後去了哪幾間廟及去的順序、王樹藤有無下 車等等,我沒有辦法確定;王樹藤又陸續要求去一家沒有招 牌、外觀為一般住家之草藥店、位於水里的納骨塔、王樹藤 之前工作處所、地利合流坪及國姓鄉「西伯」等地點,我在 過程中曾數次與南投醫院聯繫並說明狀況。我已經睡著,是 聽到疑似鳥叫聲,並感覺車子晃動才醒。我忘記是我或王忠 義先發現王樹藤失蹤,有在附近看了一下,因為王忠義看到 路邊有車子經過,懷疑王樹藤搭別人的車離開,我即上車與
王忠義開車追至衛生所後,經衛生所前的年輕人告知當地人 並無讓人搭便車之習慣,才打電話報案。報案後有2位員警 協助至中原橋尋找王樹藤。找完後僅有王忠義與員警對話, 我不知員警是否有要求做筆錄,且之前王樹藤曾有與王蔡秀 猜發生口角而下車搭便車回去之經驗,故我等猜測王樹藤可 能會自己回家而沒有馬上去製作筆錄。至於牙齒部分,王樹 藤之前去東陽牙醫拔牙時曾把牙齒帶回家,但王忠義並不知 情。因王樹藤對王忠義是否為其親生一直有所懷疑,後來王 忠義要送樣驗DNA時,我即告訴王忠義王樹藤有留下牙齒可 以送驗,其等即回信義家中由王蔡秀猜取出裝有牙齒之夾鏈 袋,內裝有幾顆牙我沒有印象了,但之前送驗4顆,留下1顆 ,應是5顆等語(參見卷第6頁反面至第8頁)。三、經查:
㈠王樹藤住院及失蹤經過:
1.王樹藤為腎臟病所苦,101年9月18起就有在草屯佑民醫院看 腎臟病之病歷,101年9月26日、101年11月14日、103年1月 15日,共三度接受超音波碎石手術,103年2月19日還接受膀 胱鏡、輸尿管鏡的檢查,之後陸陸續續回診草屯佑民醫院( 卷㈤第156頁以下;卷㈢第38頁健保紀錄)。103年5月8、15 、27日改前往衛福部南投醫院求診,診斷為慢性腎衰竭,引 起相關腎臟病變,103年5月28日因為腎臟病住進該院,病歷 上記載是媳婦陪同進入醫院住院(卷㈢第40頁健保紀錄、同 卷第43頁以下病歷)。
2.被告王忠義與被告陳麗雅就王樹藤就醫經過、其等為何離開 醫院、離開醫院返家後又為何帶病重之王樹藤離家、離家後 其等行經之處及與醫院聯絡情形,及王樹藤如何在中原橋失 蹤,失蹤後其2人如何找尋等事實,供述一致,互核相符, 並有其等電話如下之通聯紀錄等資料在卷可佐(見卷㈣第 112頁至第119頁)。103年5月30日當日被告二人之通聯、基 地臺位置、車行紀錄等可彙整如下:
┌─────┬─────────────────────┬──┬─────────────┐
│日期及時間│通話者及方向 │秒數│基地臺位置: │
├─────┼─────────┬─┬─────────┼──┼─────────────┤
│104/5/30之│0900-***000陳麗雅 │收│0000-000000 │0 │陳:南投市○○路○段00號0 │
│12:13:17│ │簡│ │ │樓 │
│ │ │訊│ │ │ │
├─────┼─────────┼─┼─────────┼──┼─────────────┤
│104/5/30之│0900-***000陳麗雅 │←│0000-000000 │20 │陳:南投市○○里○○路000 │
│15:04:18│ │ │衛福部南投醫院 │ │ 、000號 │
├─────┼─────────┼─┼─────────┼──┼─────────────┤
│104/5/30之│0900-***000陳麗雅 │←│0900-***000王忠義 │10 │陳:南投市○○街00號 │
│15:09:02│ │ │ │ │王:南投市○○里○○路000 │
│ │ │ │ │ │ 、000號 │
├─────┼─────────┼─┼─────────┼──┼─────────────┤
│104/5/30之│0900-***000陳麗雅 │←│0900-***000王忠義 │34 │陳:南投市光明段000、000地│
│15:10:31│ │ │ │ │ 號 │
│ │ │ │ │ │王:南投市○○里○○路000 │
│ │ │ │ │ │ 、000號 │
├─────┼─────────┼─┼─────────┼──┼─────────────┤
│104/5/30之│0900-***000陳麗雅 │收│0000-000000 │0 │陳:南投市○○街00號 │
│15:23:01│ │簡│ │ │ │
│ │ │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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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30之16:30王樹藤向醫院辦理臨時外出手續,醫生准假 │ │ │
│四個小時(卷㈢第54頁病歷之記載) │ │ │
├─────┬─────────┬─┬─────────┼──┼─────────────┤
│104/5/30之│0900-***000陳麗雅 │←│0900-***000王忠義 │8 │陳:南投市○○里○○路000 │
│16:40:25│ │ │ │ │ 、000號 │
│ │ │ │ │ │王:南投市○○里○○路000 │
│ │ │ │ │ │ 、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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