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峻銘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宋永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孟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忠諫
林均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4年度原訴字第42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606號、21514號
、251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楊峻銘、吳孟諭、吳忠諫、林均澔部分均撤銷。楊峻銘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吳孟諭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吳忠諫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林均澔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峻銘、吳孟諭、吳忠諫、林均澔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謝福利(綽號「利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行審理)、 林正量(綽號「量哥」或「阿量」,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審理)與陳賢桂、萬里、黃喬惠共同籌組以大陸地區民眾為 詐騙對象之跨境電信詐騙機房詐欺犯罪集團,由謝福利與林 正量出資,並由陳賢桂介紹司機、翻譯萬里、黃喬惠,陳賢 桂於民國104 年5 、6 月間某日,向不知情之印尼國房東承 租該國址設J1 . Adyaksa Raya NO .20 Kel . Lebak Bulus Kec .Cilandak , Jakarta Selatan 房屋(下稱第二據點, 機房skype 代號為「大砌四方日進」),作為跨境電信詐騙 機房,及由張群帷(綽號「國安」、「阿安」、「老K」,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行審理中)擔任該機房幹部兼股東,
負責與謝福利聯繫該電信詐騙機房之相關事宜,謝福利、林 正量、張群帷、陳賢桂、萬里、黃喬惠等人乃共同基於三人 以上以網際網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 並請與其等有上開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陳峻偉(綽號「 阿坤」,於104 年6 月23日抵達印尼雅加達機房,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另行審理中)負責從臺灣召募與其等有上開共同 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成員進入機房工作,陳峻偉即先後招募 下列人員進入該電信詐騙機房,江東諺(綽號「長腳」、「 ICE 」,於104 年6 月23日加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行 審理中)、顏楷哲(綽號「阿哲」)、朱汝沅(綽號「肉圓 」)、李佳倫(綽號「小李」、「鄭杰」)、王政燁(綽號 「小王」)、賴建嘉(綽號「小賴」)、楊詔凱(綽號「小 凱」)(以上6 人於104 年7 月3 日加入)、曾俊傑(綽號 「越飛」、「陳豪‧金」、「大頭、「阿傑」)、林柏旭( 綽號「小林」)(曾俊傑、林柏旭2 人於104 年7 月4 日加 入,惟林柏旭於104 年8 月1 日先行返臺,於104 年8 月16 日再赴該機房)、劉定文(綽號「阿文」)、劉定雄(綽號 「阿雄」)、陳明章(綽號「阿章」)(劉定文、劉定雄、 陳明章3 人於104 年7 月5 日加入)、林均澔(綽號「阿澔 」,於104 年7 月8 日加入,同年8 月14日因病住院至同年 月21日始出院)、林偉哲(綽號「偉哲」)、林建維(綽號 「小白」)(林偉哲、林建維2 人於104 年7 月9 日加入) 、羅雨蘋(綽號「小雨」,於104 年7 月21日加入,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另行審理中)、謝佩樺(綽號「小樺」、「小 華」,於104 年7 月29日加入,業經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追加起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行審理中)、蕭又 瑋(綽號「阿瑋」,起訴書誤載為「蕭文瑋」,於104 年8 月6 日加入)、楊峻銘(綽號「小楊」)、吳孟諭(綽號「 小吳」)、吳忠諫(綽號「阿諫」)(楊峻銘、吳孟諭、吳 忠諫3 人於104 年8 月16日加入)…等人分批購買機票,先 後入境印尼雅加達,進入上址第二據點電信詐騙機房工作, 並由陳峻偉擔任機房現場負責人(桶主)兼電腦手,負責分 配每人工作內容,並與系統商聯繫或控制發射詐騙語音訊息 ;林均澔、吳忠諫2 人則先後擔任該電信詐騙機房之廚師, 負責機房成員之伙食及日常生活採買等工作。該電信詐騙機 房之詐騙手法為:由網路系統商先以電腦網際網路方式與群 發系統之系統商聯繫後,由系統商透過網路電話通訊協定以 群發方式發送詐騙語音訊息至選定範圍內之電話號碼,而撥 打大陸地區電話,或由機房提供自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之 大陸地區人民電話(俗稱「打條子」)供員工撥打,並留下
「台端有雙掛號包裏待領,預知詳情請按9 」等語音訊息, 待接話端按9 以後,則以電話自動回撥至該電信詐騙機房, 由擔任一線話務人員之劉定文、楊峻銘、王政燁、賴建嘉、 林柏旭、楊詔凱、吳孟諭、劉定雄、張群惟、謝佩樺、羅雨 蘋等人假冒大陸地區順風快遞中心或郵政局客服人員接聽, 再告以有信件待領,請民眾提供姓名等個人資料,於民眾提 供個人資料後,再向民眾表示拆開信件係某保險郵件,民眾 有違法申請補助金或欠款,如民眾回答沒有投保該公司之保 險,則告之民眾個人資料可能已外洩,建議民眾報案,有問 題可詢問公安人員後,再按##,由擔任二線人員之林建維、 顏楷哲、朱汝沅、蕭又瑋、李佳倫、曾俊傑、林偉哲等人假 冒大陸地區公安人員,及擔任三線人員之陳明章、江東諺等 人假冒檢察官接聽、撥打電話後,再誆以因民眾有金融帳戶 涉及洗錢,須將該帳戶之現金移轉至檢察官指定之帳戶,倘 接聽者已陷於錯誤,則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詐騙水公司提 供的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之後由水公司內勤人員透過網路層 層轉帳方式,將被害人款項分散到多個人頭帳戶,再由水公 司之外勤人員(俗稱「車手」)在臺灣各地提款機持銀聯卡 提款。水公司車手取得款項後,先扣除水公司應得的部分( 俗稱「水費」),其餘款項即交給詐騙電信機房(桶子)之 車手。迄104 年8 月20日止,第二據點至少詐騙大陸地區如 附表一所示之林引岳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附表一編 號1 至4 所示部分有詐得款項),如成功詐得款項,則一線 人員可取得個人詐騙所得6%之報酬,二、三線人員則可分別 取得個人詐騙所得8%之報酬。
二、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等於104 年 8 月20日會同印尼警方在臺灣、印尼同步實施搜索,並查扣 與第二據點有關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移送及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Ⅰ、有罪部分:
壹、關於程序部分:
一、本案審判權之說明:按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 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第4 條定有明文。而 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 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 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 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
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 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 意旨參照),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 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 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 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 款 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揭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 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 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 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 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 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705 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所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範圍,係指「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與 「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63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等人加入電信詐欺集團, 自設於印尼之第二據點電信詐騙機房群發詐騙語音訊息,由 機房經網路介接至大陸地區網路系統,再轉接至電話落地端 之被害人,犯罪地有在大陸地區者,核屬在我國統治權範圍 內,揆諸最高法院判例及近期判決見解,我國法院對於本案 自有審判權,並應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先予敘明。二、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 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 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 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使用之言詞陳 述及書面證據,屬傳聞證據,惟經檢察官、被告楊峻銘、吳 孟諭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
,而被告吳忠諫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原審審理時亦均表示對上 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又被告林均澔於原審審理時, 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再本院審酌上開言詞 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 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 具有證據能力。
㈡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為之規範。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屬物證,性質上並非 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 用,上開扣案物品係由員警於依法執行扣押而扣得,以上證 物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楊峻銘、吳孟諭2 人雖均坦認於104 年8 月16日前 往印尼雅加達電信詐騙機房擔任詐欺集團一線人員,惟被告 楊峻銘辯稱:伊於104 年8 月16日前往印尼詐騙機房,惟至 同年月20日始由「坤哥」拿詐騙稿給伊背,伊根本未曾上線 實際撥打詐騙電話,即為警查獲,故伊雖已著手詐欺之準備 行為,惟未實施詐騙行為,無從認定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間已達共同犯意聯絡,並有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 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云云 ;被告吳孟諭則辯稱:伊於106 年8 月16日始到印尼,須背 誦熟練後始能加入詐騙電話之接聽工作,惟伊於背誦第4 日 即為警查獲,伊並未開始著手於詐欺犯行云云;被告林均澔 、吳忠諫2 人於本院審理時,雖均未到庭陳述,而被告吳忠 諫、林均澔2 人前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被告吳忠諫部分:見104 年度偵字第20871 號卷〈下稱偵 20871 號卷〉六第117 至119 頁及第126 至128 頁,原審卷 三第32至33頁、第38至51頁;被告林均澔部分:見偵20871 號卷三第116 至122 頁、偵20871 號卷六第160 至161 頁; 原審卷二第193 頁、原審卷三第68頁、第72至85頁),惟被 告吳忠諫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伊係因原詐騙集團廚師林均 澔生病住院,無人負責機房之伙食,伊方至印尼負責機房之 伙食及日常採買之工作,伊僅加入4 日,並未實際施行詐騙 云云;被告林均澔上訴時則辯稱:伊係廚師,領有證照,因 國外廚師薪資較高,而前往印尼該機房負責機房之伙食,惟 伊並未參與詐騙行為,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行為云云。二、關於認定該印尼雅加達第二據點係從事跨境電信詐欺之理由 (人證部分):
㈠證人劉定文(綽號「阿文」)於警詢、偵訊證稱:我於104
年7 月5 日跟哥哥劉定雄及綽號阿章之男子(即陳明章)一 起搭機前往印尼雅加達詐騙機房,是阿坤邀我去的,我加入 該詐騙機房時,就已經知道這是詐騙大陸地區民眾錢財的工 作,該詐騙機房工作時間為早上8 點到下午2 點,晚上寫稿 、抄搞,繼續練習,該機房採集中住宿管理,提供吃、住, 當初阿坤言明報酬係詐騙所得金額的6%,做滿2 個月後回臺 灣再領現金,機房二樓有8 張桌子,前方還有2 張長桌,長 桌上放2 台筆電,該樓層都是一線人員,假冒順風快遞客服 人員接聽電話,我是擔任一線話務人員,假冒順風快遞的客 服人員,稱有一封快遞沒有領取,信件內容是保險公司要告 他,說他提供的申請文件是偽造的,如果不是他提供的,建 議他向公安報案,如果他說要報案,我們就轉到二線假冒公 安的人,我每天可以接聽50通左右的電話,詐騙大陸地區民 眾,向對方佯稱快遞未領取,再將電話轉給二線假冒公安的 人,至少一天會有一件成功的。警方查扣之證據提示1 順風 快遞客服中心對話資料係擺放在一線工作人員桌上,是給我 們一線話務人員使用的教戰手冊,接電話時看著說,詐騙機 房主持人是阿坤,機房有廚師煮三餐給我們吃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22606 號卷〈下稱偵22606 號卷〉六第8 至23頁 、第58至62頁)。
㈡證人林建維(綽號「小白」)於警詢、偵訊證稱:我高中時 就認識同村阿坤陳峻偉,他問我對於參加詐騙集團電話詐欺 大陸地區人民有無興趣,工作地點在印尼,我答應試試看, 所以我在加入該詐騙機房時就已經知道這是在詐騙大陸地區 民眾錢財的工作,我於104 年7 月9 日與林偉哲及綽號「阿 安」(按即張群帷)之男子一起搭機前往雅加達。該機房一 樓有10個位置,每個位置都有電話、桌椅,還有一台電腦, 二樓也是有電話、電腦、桌椅、監視器螢幕。證物編號l 監 視器主機1 台是放在詐騙機房內,監看屋外狀況;錄音機8 台是陳峻偉找的老師帶來的,做為我們教學用;筆記型電腦 除陳峻偉使用外,大部分都是三線人員在使用;證據提示1 順風快遞客中心對話資料,是放在二樓供一線人員使用之教 戰手冊;證據提示2 二推,公安局,你好…資料,是老師拿 來的教戰手冊;證據提示3 我找,我是調查周華洗錢 案的專案檢察官…資料,是三線話務人員使用之教戰手冊; 證據提示4 老闆您好,叫車,請對應卡號表格末碼,銀行、 工商、姓名張功敬…資料,是三線人員要被害人匯款之帳號 資料,「車子」是帳號的意思。我是擔任二線話務手,我們 集團都會佯稱郵局的人員或快遞公司,接獲電詢銀行掛號信 件問題時,便稱可能是他們的身分資料外洩被盜用,引導他
們向公安局報案,再將電話轉接給公安局(即我們集團的二 線),二線人員係佯稱大陸地區的公安,佯稱被害人涉嫌洗 錢等案,要配合調查;三線是佯稱大陸地區的檢察官,叫被 害人將錢匯至指定的人頭帳戶,詐騙機房的電腦都是陳峻偉 在使用操作,他是詐騙機房的管理者,三餐原本是一名綽號 阿澔的廚師負責的,後來因他開刀,所以換成綽號阿諫的廚 師。我是從104 年8 月1 日開始打詐騙電話,工作時間從早 上8 時至下午2 、3 時,我們是集中管理,都住在機房裡, 提供食宿,阿坤說如詐騙成功,可分得詐騙金額的8%,三線 人員也是8%等語(見偵22606 號卷六第68至84頁、第134 至 141 頁)。
㈢證人陳明章(綽號「阿章」)於警詢、偵訊證稱:我於104 年7 月5 日與劉定雄及劉定文兄弟一起前往印尼雅加達詐騙 機房,阿坤說薪水是個人詐騙所得8%,該機房擺設有電腦及 電話,監視器主機1 台係放在一線作業房間內,監看機房外 面之情形;錄音機8 台內容是詐騙大陸人對話錄音,與阿坤 拿給我們的手稿是一樣的,證據提示1 順風快遞客服中心對 話資料係供一線人員使用之教戰手冊;證據提示2 二推,公 安局,你好…資料是供二線人員使用的教戰手冊,證據提示 3 ,我找,我是調查周華洗錢案的專案檢察官…資料 係作三線話務人員使用之教戰手冊;證據提示4 老闆您好, 叫車,請對應卡號表格末碼,銀行、工商、姓名張功敬…資 料係詐騙被害人所需使用之人頭帳戶(大車)。剛開始阿坤 叫我學二線,後來他又叫我學三線,我是擔任二、三線人員 ,該詐騙機房由阿坤管理,全部的人都住在同一處所,一、 二、三線人員都有,該詐騙機房從104 年8 月1 日正式開始 打詐騙電話,詐騙對象主要是大陸地區民眾。二線是佯稱大 陸地區的公安,我跟對方講我是哪一個公安局,說他有涉嫌 洗錢案件,要幫他登記銀行帳戶的錢,再交給假冒檢察官的 三線人員,三線人員跟對方講要證明清白,要他把錢匯到國 家帳戶,接受調查,我們就依阿坤給我們的表上面的帳戶提 供給對方匯錢,如詐騙成功而阿坤在現場就由他去連絡「車 行」(即俗稱人頭帳戶),阿坤會跟提供帳戶的人核對有無 匯錢,如阿坤不在,他位子旁邊有一台電腦Skype ,帳戶名 稱是賀運,是車行,他叫我們用電腦跟車行聯繫看我們需要 什麼,我有印象車行名字有賀運。阿坤有請一個廚師阿澔, 後來阿澔身體不好,好像胃穿孔,在印尼接受手術,所以請 阿諫來支援等語(見偵22606 號卷六第143 至158 頁、第 193 至201 頁)。
㈣證人朱汝沅(綽號「肉圓」)於警詢、偵訊證稱:我於104
年7 月初與綽號阿哲、小李、小王、小賴、小凱一起搭機前 往印尼雅加達,我加入該詐騙機房時,就已經知道這是在詐 騙大陸地區民眾錢財的工作,從事詐騙的報酬為個人業績的 0.08。警方在印尼詐騙機房查扣帶回之證物都是做為詐騙用 途,錄音機8 台內係詐騙大陸民眾之錄音檔,是坤哥的朋友 帶來要讓我們聽,讓我們學習的。證據提示1 順風快遞客服 中心對話資料,係係擺放在詐騙機房二樓,給一線人員看, 學習怎麼騙人;證據提示2 二推,公安局,你好…資料,是 放在詐騙機房一樓,讓二線人員學習怎麼當公安人員騙人, 我是當二線公安人員,佯稱大陸地區的公安,稱被害人涉嫌 洗錢等案,要配合調查。該詐騙機房分一線、二線、三線, 一線話務人員講得有人相信,就會拿單子下來給二線,三線 會站在旁邊看二線講電話等語(見偵22606 號卷六第207 至 222 頁、第272 至278 頁)。
㈤證人蕭又瑋(綽號「阿瑋」)於警詢、偵訊證稱:我之前在 100 年曾在越南擔任詐騙集團人員,為警查獲被判刑,我聽 說做這個很好賺,且我認識阿坤,是他找我去印尼詐騙機房 工作的,我於104 年8 月4 日自己搭機前往印尼雅加達詐騙 機房,我加入該詐騙機房時,就已經知道這是詐騙大陸地區 民眾錢財的工作。扣案的監視器主機1 台係擺在二樓的一線 房間裡,以規避警方查緝;證據提示1 順風快遞客服中心對 話資料,係擺放在二樓一線房間,是阿坤給一線話務人員作 為詐騙用途的;證據提示2 二推,公安局,你好…資料,係 擺放一樓二線機房,是阿坤給二線話務人員作為詐騙用途的 ;證據提示3 我找調查周華洗錢案的專案檢察官…資 料,係供三線話務人員使用之教戰手冊,三線話務人員係阿 章和長腳;證據提示4 老闆您好,叫車時請對應卡號表格末 3 碼,銀行、工商、姓名張功敬…資料,為詐騙被害人所需 使用之人頭帳戶(大車),係擺在一樓印表機,是三線在看 的。我在詐騙集團機房擔任二線話務人員,詐騙機房的一線 會佯稱順風快遞人員,二線是佯稱大陸地區的公安,被害人 會打來報案說個人資料外洩要報案,要我們幫他調查,我們 假裝要幫他調查,就佯稱他涉嫌洗錢要坐牢,要他配合調查 ,不配合就抓他,便跟他要他銀行帳號的個資,我把他的銀 行個資登記起來交給三線,我會跟被害人說等電話都不要佔 線,等檢察官打給你就好,之後三線就會打電話給被害人, 三線是佯稱大陸地區的檢察官。該詐騙機房主持人、管理者 係阿坤,詐騙機房的工作時間是早上8 點到下午3 點,集中 住宿,供吃住,報酬二、三線是詐騙所得8%,一線好像是6% 等語(見偵22606 號卷六第284 至300 頁、第338 至344 頁
)。
㈥證人劉定雄(綽號「阿雄」)於偵訊證稱:我於104 年7 月 5 日跟我弟弟劉定文一起搭機至雅加達機場,機房實際指揮 者係阿坤,我們到時先打掃自己的房間,並拿詐騙稿來抄寫 及唸,到同年8 月1 日實際開始接詐騙電話,每天都有做, 中間沒有放假,一天約有40、50通詐騙電話,都是詐騙大陸 人,該處大小事都是阿坤在指揮,如有詐騙成功,阿坤會在 我們回台後發薪水給我們,薪水以詐騙所得6%計算,我假冒 順風快遞的客服人員,被害人會打電話來說要領信件,我們 會幫他們查,我會跟被害人說有申請保險,可能被人家盜用 ,建議被害人向公安報案,會請公安查清楚,如被害人說要 報案,我就跟被害人說我會幫他轉給公安,我就在電話上按 ##字號,電話就會轉到扮演公安的二線人員,之後二線人員 會再轉給三線人員,我與我弟弟劉定文均做一線的工作,都 在二樓工作,工作內容相同,並住在一起,三餐是公司請的 廚師做的等語(見偵22606 號卷九第188 至189 頁)。 ㈦證人張群帷(綽號「國安」、「阿安」、「老K」)於警詢 、偵訊證稱:我於104 年8 月16日到該機房,機票是老闆陳 峻偉(綽號阿坤)幫我買的,我今年連同這一次總共去印尼 雅加達3 次,我與林正量、謝福利(利哥)是一般朋友,其 餘是公司員工,我於加入該詐騙機房時,就已知道是從事詐 騙大陸地區民眾錢財的工作,阿坤有說詐騙成功,一線人員 可得詐騙金額的6%,Skype 暱稱:錢虎(量哥)是林正量, 我都稱他阿量,是阿量介紹我認識謝福利,在機房內不能自 由進出,也不能打電話,護照及手機都被收走,供應三餐, 阿坤說薪水以個人詐騙所得的6%計算,他們有拿稿給我們, 我是假裝快遞公司客服人員,要叫被害人報案,再轉給二線 人員,機房電腦手是阿坤,我們據點的廚師是吳忠諫,同事 說在吳忠諫之前還有一叫阿澔的廚師,因為他住院,所以才 先離開,該據點的負責人是阿坤,不是我,我會用微信跟謝 福利對話,出事當天我有CALL謝福利,是因阿坤一直都連絡 不到印尼的翻譯,才叫我連絡利哥,我是以微信與利哥連絡 ,量哥是林正量等語(見偵22606 號卷九第196 至213 頁、 第260 至264 頁;偵20871 號卷五第189 至191 頁)。 ㈧證人即被告楊峻銘(綽號「小楊」)於警詢、偵訊證稱:我 跟坤哥是在KTV 唱歌認識的,坤哥說他有出國打電話的工作 ,問我有沒有興趣,我聽人家說那個好像很好賺,就想說試 試看,我出國前就知道要做詐欺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坤哥要 我去印尼學一線,證據提示1 順風快遞客服中心對話資料是 做詐騙使用,為一線話務人員之教戰手冊,我於104 年8 月
16日參與詐騙機房工作,坤哥有教導及訓練我,並有給我教 戰手冊,報酬係詐騙成功後取得詐騙金額6%等語(見偵 22606 號卷七第7 頁至第14頁反面、第51至54頁)。 ㈨證人即被告吳忠諫(綽號「阿諫」)於警詢、偵訊證稱:我 與老闆陳峻偉是2 年前在臺中市大里市阿寬師擔仔麵認識的 ,之後我於102 年9 月30日起至104 年8 月16日前曾多次前 往泰國曼谷、美國紐約、日本福岡等地,每次去停留2 至3 個月都是去詐欺集團機房內煮菜,我幫詐欺集團機房煮菜已 有一年多了,看哪裡有缺人我就會過去,我煮久了,他們有 的人就會說要叫誰來煮,之前的機房2 個月就結束了,後來 陳峻偉於104 年8 月13日跟我說他們的廚師開刀住院,希望 我去幫忙,我就答應他去印尼機房工作,阿坤有跟我說他們 是做騙的,就是詐欺機房,我知道我煮菜是給誰吃的,我都 住在機房內,擔任廚師的工作,負責30人份的伙食,我抵達 時該機房的人都是被警方帶回之人,他們都在接、講電話, 該機房一樓有7 至8 個座位,每個座位都有1 支電話機,現 場照片A 至F 是一樓,IGHMLNOPQ 是二樓,該詐騙機房成員 共有30人,阿坤說買菜時我可以出去,我也是在公司裡吃飯 ,阿坤大部分都坐在電腦前面,他是管理者等語(偵22606 卷七第64至73頁、第82至84頁)。
㈩證人李佳倫(綽號「小李」、「鄭杰」)於警詢、偵訊證稱 :是坤哥介紹我去印尼做電信詐騙,因為坤哥一開始就有跟 我說,我去印尼之前就已經知道這是在詐騙大陸地區民眾錢 財的工作,我於104 年7 月3 日與綽號肉圓、小凱、阿澤、 小賴、小王等5 人一同搭機前往印尼,機票係坤哥提供的, 機房一樓有一大張桌子及一台電腦桌(有電腦一台),還有 10個桌子,每個桌子有2 台電話,二樓有桌子,桌子上面也 有電話,還有一台監視器主機,扣案的文件二疊是詐欺的教 戰手冊,是我們做電信詐欺時的對話內容。證據提示4 老闆 您好,叫車時請對應卡號表格末3 碼,銀行、工商、姓名張 功敬…資料,係擺放在一樓電腦旁邊,該資料是提供給被害 人匯款的帳戶資料,我是擔任2 線人員,工作內容是假冒公 安,撥打給被害人,跟他說被盜辦保險,涉嫌洗錢,所以要 詢問他帳戶裡剩多少錢,我的工作主要是要查明被害人帳戶 內剩多少錢,機房組織分為一、二、三線撥打電話人員,一 線人員佯稱郵局、順風快遞人員,告知被害人被盜辦保險, 會請公安局與被害人聯絡幫忙處理,接著就由二線人員假裝 公安稱被害人涉嫌洗錢等案,要配合調查,所以要詢問他帳 戶裡剩餘多少錢,二線人員的工作就是要查明被害人帳戶剩 多少錢。詐騙機房是綽號坤哥負責管理,綽號阿諫負責煮菜
,詐騙機房是從早上8 點開始運作,下班時間最晚到下午3 點半,一星期上班7 天,是集體住宿管理,不能離開該場所 ,提供吃、住,我的報酬是抽取詐騙金額的8%,一線人員在 二樓詐騙成功後,會直接將資料傳到一樓給我們二線人員, 我們二線人員詐騙成功後,再將資料拿到二樓給三線人員, 若我們詐騙成功,係由坤哥與車行聯絡提供大車,我只知道 在資料內104 年8 月20日二線人員「鄭杰」是我本人,我於 104 年8 月20日早上有打3 通電話,都是大陸人,我講一講 不會講了,就換給大頭講。證據提示6 (一線涵、二線鄭杰 、隊長趙飛),我在二線的欄位填鄭杰,我要跟對方說我自 稱鄭杰,上面的岳大然(男)及其個資都是我寫的,後來這 單子我不會講,我就讓給大頭講,大頭就自稱隊長叫趙飛, 這張紙是放在公司的大木桌上,只有右下一小塊不是我的字 ,其他關於被害人的個資都是我寫的。上海市徐匯區公安報 案表是在我們機房現場查扣的文件,我在機房的綽號是小李 ,鄭杰是我的另一組綽號,晚上有過單的話,坤哥會問我們 ,所以上面不需要寫我「小李」的綽號,報案單上越飛‧金 是大頭曾俊傑,我講到一半不會講,就舉手換曾俊傑講, 104 年8 月20日警方攻堅前,該機房還在運作等語(見偵 22606 號卷七第90至107 頁、第154 至157 頁、第161 頁反 面至第162 頁)。
證人王政燁(綽號「小王」)於警詢、偵訊證稱:我於104 年年初與坤哥在便利商店喝飲料聊天時,他有問我要不要一 起工作,在聊天過程中我就已經大約知道他在從事詐騙的工 作,等到我104 年6 月底退伍後,他打電話給我詢問我要不 要做電信詐欺接電話的工作,我因剛退伍就答應他試試看, 我於104 年7 月3 日與朋友李佳倫及綽號小凱、小賴、阿哲 及肉丸一同搭機前往印尼雅加達,機票是坤哥提供,我與小 凱、小賴是負責一線,阿哲、小李、肉九是負責二線,104 年7 月31日即開工前一天,坤哥就把設備拿出來並指揮我們 架設及擺設。開工後我負責在二樓接電話,一線主要是假冒 大陸順風快遞的客服人員,我們就接電話,之後就照稿唸, 我們要通知他有欠保險費,後面就懷疑他詐保,因對方會說 他沒有保險,我們就會建議他報案,並教他如何跟警察報案 ,會問他知不知道怎麼跟警察聯絡,最後說要幫他聯絡警察 ,二線是假冒公安,我手上有份一線話務人員都有的順風快 遞的教戰手冊,就是和被詐騙民眾講電話參考用的,我接獲 致電詢問銀行的掛號信時,便稱可能是他們的身分資料外洩 被盜用。詐騙機房主持人、管理者係坤哥陳峻偉,我於104 年7 月3 日去就適應環境,坤哥說同年8 月1 日開始上班,
我們每天都上班,該機房是早上8 點開工,有時做到中午, 有時到下午2 、3 點,依網路連線狀態而定,均係坤哥決定 的,惟六、日中午即休息,如網路正常,我一個人會接到4 、50通電話。機房人員都是集中在機房,不可自由進出,不 能對外通信,也沒有電視和網路可以使用,薪水係業績的6% ,回臺灣一次結算,之前是阿澔在煮飯,聽說他後來生病, 就沒有做,後來換阿諫負責廚房等語(見偵22606 號卷七第 169 至185 之1 頁、第231 至234 頁)。 證人顏楷哲(綽號「阿哲」)於警詢、偵訊證稱:坤哥問我 有無工作,他說印尼那邊有接電話的工作,我加入詐騙機房 時,就已經知道這是在詐騙大陸地區民眾,我參加詐騙集團 是要賺錢,之前聽說這比較好賺,我於104 年7 月3 日與朱 汝沅、李家倫、王政燁、賴建嘉、楊詔凱一同去印尼雅加達 ,坤哥叫我學二線,他拿冒充公安的稿叫我背熟,我等到7 月底8 月初才開始工作,該機房一、二、三線的人都有,機 房一樓有8 張桌子,每張桌子搭配有隔音棉、電話機、網路 線,可以利用來打電話詐騙,扣案的證物是作為詐騙的工具 。證物編號2 至4 筆記型電腦都是坤哥在使用,數位證物編 號:08-31至08-38錄音機8台都放在機房內供人聽取,該錄 音機8台的內容是老師帶來教我們詐騙時的錄音檔,教我們 如何詐騙,類似教戰守冊一樣,有時候老師會親自示範並錄 音。證據提示1是一線的稿子,證據提示2二推,公安局,你 好…資料,係擺放詐騙機房一樓,就是我現在在學習的二線 話務人員使用的教戰手冊;證據提示4老闆您好,叫車時請 對應卡號表格末碼,銀行、工商、姓名張功敬…資料,在老 師來教我們如何進行詐騙被害人時曾看過,二線是佯稱大陸 地區的公安,就是我現在學習的二線工作內容,老師說要假 冒公安佯稱被害人涉嫌洗錢等案,要配合調查,三線工作內 容是叫被害人將錢匯至指定的人。詐騙機房內三餐係林均澔 「阿澔」煮飯給我們吃,後面他生病住院換成阿諫煮飯等語 (見偵22606號卷七第240至255頁、第296頁至第297頁反面 )。
證人林均澔(綽號「阿澔」)於警詢、偵訊證稱:我是因我 師叔吳忠諫在104 年7 月初打電話給我,說印尼雅加達有急 缺一名廚師,要我過去幫忙,一個月薪水新臺幣10萬元,我 聽了心動就把我原本任職川菜館月薪約新臺幣4 萬5,000 元 的工作辭去,獨自前往印尼雅加達。我去印尼機房前,都是 跟吳忠諫聯絡,吳忠諫叫我去印尼工作,我去之前就知道是 去機房煮飯,我與吳忠諫對話中的「榮哥」應該是印尼機房 的廚師,因「榮哥」要去日本,所以換我接手。該詐騙機房
的一樓大廳四周擺了很多小桌子及椅子,中間有一個很大的 木頭桌子,上面擺放了約8 台的電話機,木頭桌子旁邊的桌 子又放了2 台筆記型電腦,木頭桌子旁邊的牆壁掛一個大白 板,我的工作是要煮3 餐,該機房採集中住宿管理,包吃包 住及零食飲料,詳細詐騙成功的次數我不清楚,但是我偶爾 有看到白板有寫0.5 、3.7 等數字,這些應該是有詐騙得手 的金額。教戰手冊他們有放在桌上,我曾看過。(問:為何 在你扣案的平板電腦中發現你跟吳忠諫的LINE對話紀錄裡面 ,吳忠諫有提到要接電話可以,不要忘了本業,是否表示你 不是只有單純做廚房的工作,還有兼做機房話務的工作?) 我那時候原本有打算要去做,一開始我是去做廚師,我不知 道他們是做什麼,後來他們詐騙機房設備進來後,我才知道 他們是做詐騙的,我想說如果我有時間,是不是也可以兼著 做話務的工作,但因為我時間真的不夠,所以我就打銷這個 念頭,專心把菜做好。他們開會時間都有固定,每天晚上6 點都會開會檢討一、二、三線之間聯繫改進的問題,該詐騙 機房平均一天詐騙多少錢我不清楚,有時候沒有,有時幾千 元或幾萬元人民幣,這是我聽到的,就算我看到白板也是偶 爾,警方問我是否認識編號19(按即張群帷),我回答我知 道老闆叫老K。我在雅加達機房時,於104 年8 月14日因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