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11號
PTDM,104,原訴,11,20170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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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錦懋
      林登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上午11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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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