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非抗字第117號
再 抗告 人 李秋蓉
代 理 人 賴彥夫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嘉琦間票款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20號裁定,提起
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原法院執再抗告人簽發如附 表所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即到期日之本票3 紙(下 稱系爭3 紙本票),向原法院聲請為本票許可強制執行,經 原法院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6089號裁定准許之(下稱系爭本 票裁定),惟系爭3紙本票未經付款之提示,且系爭3紙本票 固均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 第85條、第95條之規定,相對人仍應為付款之提示,自不得 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對伊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其次,伊 業於原法院提出伊與相對人之Line通訊紀錄、報案三聯單, 以證明相對人未為付款之提示,惟原法院未為審酌,違反證 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 第4 項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50號判例,爰提起再抗告, 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 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 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 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裁判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 失當、調查證據欠周、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 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100年度台再字第33號裁判意旨參 照)。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 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 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 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 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本票既已載明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毋庸提出已為
付款提示之證據。苟發票人抗辯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 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即應由發票人負舉證 責任(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23 號、84年度台抗字第22 號裁定、7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再抗告人主張系爭3 紙本票未經付款提示乙節,核屬 對原裁定之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不當之指摘,已與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之情形有間,且系爭3 紙本票已記載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見原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089號卷第3頁),則相對 人聲請原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 示之證據,是原法院形式上審查相對人所執系爭3 紙本票及 其上所載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及票面金額等記載,認相 對人之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於法自無不合。況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為提示,依票據 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再抗告人負舉 證之責,而原法院已認其就此部分並未能舉證證明相對人即 執票人有未為提示之事實,則原裁定認系爭3 紙本票依票據 法第123 條規定應准予強制執行,其適用法規並無錯誤。再 者,原法院認再抗告人無法舉證證明相對人有未為提示之事 實,已如上述,縱其就再抗告人所提出之Line通訊紀錄、報 案三聯單有漏未斟酌、取捨證據失當、認定事實錯誤甚或裁 判理由不備之情形,仍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難謂違反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3項、第4項及最 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50號判例,是再抗告人執前詞主張原裁 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尚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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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 │ │
├──┼───────┼──────┼───────┼───────┼─────┤
│ 1 │105年10月12日 │1,200,000元 │105年10月20日 │105年10月20日 │CH0000000 │
├──┼───────┼──────┼───────┼───────┼─────┤
│ 2 │105年10月12日 │1,150,000元 │106年1月20日 │106年1月20日 │CH0000000 │
├──┼───────┼──────┼───────┼───────┼─────┤
│ 3 │105年10月12日 │1,150,000元 │106年4月20日 │106年4月20日 │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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