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福源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目前經 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6 年度司執午字第2321號強制執行在案 ,惟債務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聲請就全體債權人之全部債務更生清償,並由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受理,為維持債權人 間公平受償,並確保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請求本院依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對於聲請人 之財產逕行宣告保全處分,停止強制執行等語。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更生及清算事件 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5 條第1 項所明定。而保全處分係法院就更生或清算聲請 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減少所為之處分,其所謂法院 ,應指受理更生或清算事件之法院,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9條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亦明。 查聲請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此見聲請狀聲請人地址欄所 示可參。又聲請人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程序,並 經該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受理在案,其保全處分之 聲請,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現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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