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69號
ILDV,106,司促,206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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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賴韓佩軒
債 務 人 賴韓炳昌
債 務 人 杭麗君
一、債務人杭麗君賴韓佩軒賴韓炳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韓佩軒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韓
  炳昌、杭麗君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
  以下同)122,32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
  於每月1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賴韓佩軒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
  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5年9月11日(即第17期),依前
  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01,729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賴韓炳昌、杭麗
  君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杭麗君、賴│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101729│韓佩軒、賴│9月11日起  │3月27日止  │       │
│  │元  │韓炳昌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月2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杭麗君、賴│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0.115%  │
│  │101729│韓佩軒、賴│0月12日起  │3月27日止  │       │
│  │元  │韓炳昌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215%  │
│  │   │     │3月28日起  │4月1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4月1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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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