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債 務 人 游進清(游李阿花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游承翰(游李阿花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游月桃(游李阿花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游碧霞(游李阿花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游碧鶴(游李阿花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游月華(游李阿花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游雅安(游李阿花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游惠芬(游李阿花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李阿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零壹佰零陸元,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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