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書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壹仟貳佰叁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書凱於民國95年4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4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8
8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84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書凱 431│自民國096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337503│0000000000│04月17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709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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