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73號
ILDV,106,司促,1873,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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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林怡芯、林引仁
債 務 人  永璋石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美慧
債 務 人  何得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伍萬玖仟零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拾伍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陸萬捌仟捌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拾柒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至萱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
  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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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璋石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