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0號
ILDV,106,司促,1700,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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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羅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壹仟陸
  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景霖於民國105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168
  ,262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0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4月26日止累計1,141,637元正未給付,其中1,118,275
  元為本金;22,678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景霖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7% │
│  │111827│     │4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5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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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