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89號
ILDV,105,訴,489,20170512,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光照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雷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62,400元(即
  判決拆屋還地範圍38.1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0,00
  0元/平方公尺=762,4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
二、又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
  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