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6年度,5號
ILDM,106,簡上附民,5,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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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簡志豪
被   告 何鎮維
      王耀南
      林金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林金色被訴贓物案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 第75號),經原告簡志豪對被告林金色及其餘依民法負損害 賠償之被告何鎮維王耀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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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