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
第576號、106年4月28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98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雖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 救助,惟聲請人已繳納本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有自行 收納繳款收據附於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0號卷可稽。則其 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實益,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