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480號
TPHV,106,聲,480,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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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聲 請 人 李簡秀美
      簡阿貝
      盧簡桂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
度聲字第179號及106年8月23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004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關於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 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再審以不停止強制執行為原則,非有特別必 要情形,法院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 8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9號及 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004號確定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106 年度再抗字第19號),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自無裁 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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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