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475號
TPHV,106,聲,475,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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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林毓萱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燿坤張琴間請求履行返還款項協議等
事件(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29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上字第一二九五號請求履行返還款項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證人張松江於民國106年8月24日準備程序期 日作證時因疾病而口齒不清,致是日筆錄偶有遺漏,為確認 證述之內容,爰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 為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295號請求返還履行款項等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黃若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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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