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6年度,21號
ILDM,106,交簡附民,21,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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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陳錫璋
訴訟代理人 陳新栗
被   告 游昆霖
      林學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9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昆霖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陳錫璋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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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