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提付仲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386號
TPHV,106,聲,386,2017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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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林資益
      張瑜鳳
      林瑞擇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代 理 人 林進富律師
      張倪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提付仲裁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林瑞澤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瑞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黃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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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