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韓子星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9日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294 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抗告事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