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94號
TPHV,106,聲,294,20170921,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韓子星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9日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294 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抗告事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