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70號
SLDV,106,除,270,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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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何寶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
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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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