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37號
SLDV,106,訴,637,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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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黃羿喬 
被   告 許庭瑋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000,000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0,9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5 年12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茲 該裁定於105 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 按,原告至遲應於105 年12月22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 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在 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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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