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18號
SLDV,106,訴,618,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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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8號                                                      
原   告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被   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9日 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6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74頁至第7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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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