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90號
SLDV,106,補,590,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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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黃成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秀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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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