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70號
SLDV,106,補,570,201705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五七○號
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湯東穎律師
      邱韋智律師
被   告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小萍
被   告 劉輝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元
,其訴請確認被告間借款債權不存在之標的價額則為新臺幣柒仟
肆佰叁拾貳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故應以該借款債權金額新臺幣
柒仟肆佰叁拾貳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1/1頁


參考資料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