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仰大湖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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