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04號
SLDV,106,補,504,201705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4號
再審原告  呂家沛 
再審被告  呂葉寶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呂葉寶琴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1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991 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捌佰
玖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
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