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2號
再審原告 林凱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世修間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
民國106年4月6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
捌仟玖佰肆拾壹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
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