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5號
SLDV,106,補,355,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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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原   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原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57,01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4,1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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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