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原 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原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57,01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4,1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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