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債 務 人 張陽生即張武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陽生即張武雄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債務人張陽生即張武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 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 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 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 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 同。復為同條例第64條第1 項所規定。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 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 第1 項、第85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26 號裁定自民國104 年11月13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 債務人於106 年1 月20日提出更生方案時,自陳於105 年9 月於台北市私立聖道兒童之家離職後尚未找到穩定的工作, 僅靠打零工維生等語。是債務人無固定收入,亦未提出保證 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自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又本院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 告書及更生方案通知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 確答,即視為同意。債權人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同意該更生 方案、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 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函覆不同意該更生方案,是債務人所 提之更生方案,亦未獲債權人可決,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不 認可該更生方案。佐諸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見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26 號卷,下稱更生聲請 卷,第15頁),其名下有78年出廠,車牌號碼為YF-3308 及 79年出廠,車牌號碼為Z5-8473 之汽車2 輛,惟其一業已於 95年10月5 日辦理報廢,此有債務人出具之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見更生聲請卷第28頁)附卷可
稽,另一車輛至今業已逾28年,應無殘值。且參酌本件清算 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 ,依首揭規定,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 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及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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