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85號
SLDV,106,消債更,85,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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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債 務 人 董茜蓉即董若蕎即董鑑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條
例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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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