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代 理 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世民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 提存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毋庸法院裁定 ,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 年度金字第3 號民事判 決(下稱系爭判決),為聲請假執行,提供新臺幣(下同) 1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348 號提存事件 受理在案。聲請人原與相對人間之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 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聲請人雖未上訴,惟因相對人聲明 不服,故聲請人就相對人應賠償之部分,供擔保聲請假執行 。嗣相對人撤回上訴致該案件終結確定,而本件應供擔保之 原因既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民 事判決、民事撤回上訴狀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系爭判決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9萬7,861 元,及自民國101 年1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就上開 聲請人勝訴部分,諭知聲請人以1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聲請人系爭判決之諭知,提供10萬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348 號提存事件提存,聲請就相對 人之財產於系爭判決聲請人勝訴部分即29萬7,861 元範圍內 予以假執行。嗣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後,復於106 年3 月29日撤回上訴,是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因而 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判決、提存書、民事撤回上 訴狀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書記官向上訴法院承辦股書記官 確認無訛,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足稽。故聲請 人依系爭判決諭知得為假執行之29萬7,861 元範圍,業已獲 全部勝訴確定,揆諸上開說明,自毋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 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返還 ,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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