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298號
抗 告 人 劉聖雲
鄧碧玲
張悅桑
林靄琳
楊禮瑜
李文妮
李菊莉
陳膺任
陳長齡
王耀邦
陳仲良
共 同
代 理 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
賣價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6年度補字第20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抗告人之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玖拾捌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定有明文。所稱「以一訴附帶請求」者,凡是附帶請求 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 之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簡抗字第9 號、98年度台抗字 第860 號裁定參照)。又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與相 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惟既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而將數 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0號 裁定參照)。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起訴聲明第1項(返還價金部 分)、第2項(違約金部分)均本於系爭買賣契約第28.3條 規定為請求,二者具有牽連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就聲明第2項即附帶請求違約金部分,自不應併 算其價額。又各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惟抗告
人就各抗告人個別之請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即應合併計算,原審誤將抗告人聲明第2項併入計算, 亦未就聲明第1項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有所違誤,爰請 求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於原法院請求 ㈠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如起訴狀附表2「金額欄」所示之價 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㈡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如起訴狀附表二「違 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而依抗告人起訴狀所載,抗告人係 以兩造間房屋土地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業經其依 系爭買賣契約第28.1條、第28.2條約定及民法第354條、第 359條規定解除為由,依系爭買賣契約第28.3條約定,請求 相對人返還已繳之房地價款及遲延利息,暨賠償房地總價款 15%之違約金(見原法院卷一第310頁),足見抗告人起訴聲 明第1項、第2項均本於系爭買賣契約第28.3條規定為請求, 二者具有牽連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就 聲明第2項請求違約金(如附表所示)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自不應併算其價額。又本件各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固為個別 之請求,惟抗告人就各抗告人個別之請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 訴,而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查抗告人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698萬1,222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抗告人之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7,698萬1,222元。原裁定誤將抗告人聲明第2項附帶 請求違約金部分併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按抗告人個別之請 求分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均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 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原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所命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部分,亦失所附麗,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姓 名│返還價金部分 │違約金部分 │
├──┼────┼────────┼───────┤
│ 1 │劉聖雲 │11,853,020元 │6,831,000元 │
├──┼────┼────────┼───────┤
│ 2 │鄧碧玲 │7,380,000元 │4,582,500元 │
├──┼────┼────────┼───────┤
│ 3 │張悅桑 │6,264,000元 │3,913,500元 │
├──┼────┼────────┼───────┤
│ 4 │林靄琳 │7,220,000元 │4,459,500元 │
├──┼────┼────────┼───────┤
│ 5 │楊禮瑜 │ │ │
├──┼────┤ │ │
│ 6 │李文妮 │7,320,000元 │4,516,500元 │
├──┼────┤ │ │
│ 7 │李菊莉 │ │ │
├──┼────┼────────┼───────┤
│ 8 │陳膺任 │7,020,000元 │4,356,000元 │
├──┼────┼────────┼───────┤
│ 9 │陳長齡 │9,280,121元 │5,763,000元 │
├──┼────┼────────┼───────┤
│10│王耀邦 │9,894,081元 │5,970,000元 │
├──┼────┼────────┼───────┤
│11│陳仲良 │10,750,000元 │6,634,500元 │
├──┴────┴────────┴───────┤
│本件訴訟標的價數額:7,698萬1,222元(計算式: │
│11,853,020+7,380,000+6,264,000+7,220,000+ │
│7,320,000+7,020,000+9,280,121+9,894,081+ │
│10,750,000=76,98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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