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1282號
TPHV,106,抗,1282,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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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282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1982號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
回:
一、抗告人應於抗告狀內補正簽名或蓋章。
二、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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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