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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1208號
TPHV,106,抗,1208,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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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208號
抗 告 人 鄒玉芳
上列抗告人因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廖婉廷間請求給付服
務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第11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法院審理106年度訴字第1104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通知抗告人於民國106年7月10日下午3時50分到場作證, 該通知於同年6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 卷第62頁),抗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原法院乃以裁定 處抗告人罰鍰2萬元,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雖稱:伊於 該日有其他要事,又不諳請假程序,致未能如期到庭等語, 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認其未遵期到場有正當理 由。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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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