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6年度,722號
SLDV,106,司消債核,722,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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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許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一第一點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秀霞間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4項成立之債務 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義,觀諸該條例 第152條第1項本文、第4項規定自明。又法院審核債務清償 方案,僅就該等方案有無違反法令或可否強制執行等情事為 審核,並未變更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之實體內容。且為避免 程序浪費,並提高債權人參與協商之意願,債務清償方案經 法院裁定認可後,便於債權人行使債權,而賦予執行力。又 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不論有無送請法院認可或法院 是否予以認可,如有因牴觸法令而無效之情形,債務人仍得 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立法說明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協商成立,爰將協商 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
三、經查,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106年4月26日協商成立如 附件一第1點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認可。至附件一第4點、附件二第5點關於「債權人得 回復依各債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條件繼續對債務人訴追」部 分,並非約定債權人得為強制執行意旨,且其內容未具體明 確,不得逕為執行名義;又附件二第1點內容亦未具體明確 ,不得逕為執行名義;另附件一、附件二其他條款均不適為 執行名義,皆不在認可之列,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一: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乙份。附件二: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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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