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黃雅嵐
相 對 人 林直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
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游雅嵐」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雅嵐」。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一行關於「相對人於民國99年3 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13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六行關於「相對人另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另於民國102年7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代理人姓 名及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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