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許智成
相 對 人
即 受託人 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博浩
債 務 人
即 委託人 呂宏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 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第867 條規 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 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1,66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4 年11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4 年 11月23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5 年1 月6 日以信託為原 因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
三、債務人於104 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350 萬元、40萬元 ,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經聲請人通知還款後,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 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6 年2 月24日止,且經聲請人通知繳 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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