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40號
SLDV,106,司拍,140,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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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顧兆祥 
相 對 人 蔡明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16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3,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3 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自104年3月18日起向聲請人借用共計 2,491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 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屆期 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 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陳述 本件借款債權因對躉繳型保險之解約金額尚有爭執,故其並 未違約,將自106年5月份起本利攤還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 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 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或債務人如有爭執,應 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 ,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 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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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