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邱桂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玖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須
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邱桂珠於092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106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9,090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95,706元整、預借現金30,000元整、已到期
之利息3,084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125,706元整自106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
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
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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