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76號
SLDV,106,司促,667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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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76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來西亞商科藝工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為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萬貳仟零陸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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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科藝工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來西亞商科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