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32號
SLDV,106,司促,6632,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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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恆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建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蕙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秀化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明瑜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謝碧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昕世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依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恆芳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建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蕙麟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秀化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明瑜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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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世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