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聲字,106年度,35號
TPHV,106,勞聲,35,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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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翊銓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6 年度勞上字第83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 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 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 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 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 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 裁定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 項 、第2 項及第284 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事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竹院)受命法 官邱玉汝為不利於伊之判決,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6 年 度勞上字第83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惟系爭事件 之受命法官朱美璘前亦任職於竹院,並與邱玉汝法官共事甚 久,足認朱美璘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朱美璘法官應為迴避云云。三、經查,聲請人前揭所述,並非系爭事件之受命法官對於訴訟 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 怨;況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僅規定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 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及於法官曾任職 該訴訟事件之前審法院,或曾與前審裁判法官同庭之情形, 足見立法者並未認定法官曾任職該訴訟事件之前審法院,或 曾與前審裁判法官同庭,即會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而須立 法規範此等情況應予迴避,是聲請人以朱美璘法官與邱玉汝 法官曾同院、同庭共事多年,即謂朱美璘法院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顯係基於其主觀之臆測,要無可採。此外,聲請人 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朱美璘法官對於訴 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 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揆諸 首揭說明,要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不符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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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