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440號
SLDV,106,司促,6440,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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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宇桐原名蕭喬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義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安玉
一、債務人李安玉蕭宇桐原名蕭喬妮蕭義龍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644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安玉、蕭│自民國106年2│至民國106年2│年息百分之一點│
│  │15430 │宇桐原名蕭│月1日起   │月17日止  │一五     │
│  │元  │喬妮、蕭義├──────┼──────┼───────┤
│  │   │龍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安玉、蕭│自民國106年3│至民國106年9│年息百分之零點│
│  │15430 │宇桐原名蕭│月2日起   │月1日止   │二一五    │
│  │元  │喬妮、蕭義├──────┼──────┼───────┤
│  │   │龍    │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月2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宇桐前就讀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蕭義龍
     李安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1750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蕭宇桐自106 年3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543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蕭義龍
     李安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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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