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聲字,106年度,16號
TPHV,106,勞聲,16,20170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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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本院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 一千元。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6年8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顯不合法定程式。爰依 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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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