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374號
SLDV,106,司促,6374,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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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志豪於民國94年07月2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9年07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共計64,162元整﹝參
  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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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