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22號
SLDV,106,司促,622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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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重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3,231元整,及自民國90年
  1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90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止
  ,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百元整(即違約金)。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重昌於民國90年08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佰元(
  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93,23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
  三、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
  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
  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所請,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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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