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06號
再審原告 威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福山酢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5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887 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3708
元,應徵裁判費595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
2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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