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106年度,49號
TPHV,106,再,49,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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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49號
再 審 原 告 于桂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宗正間就本院105年度上字第656號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31萬4,567元,應徵裁判費5萬0,802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
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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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