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時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明娟
一、債務人楊時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
權人對債務人楊時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魏
明娟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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