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60號
SLDV,106,司促,5860,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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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時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明娟
一、債務人楊時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
  權人對債務人楊時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魏
  明娟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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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