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42號
SLDV,106,司促,5842,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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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雪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須給付新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計算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雪英於民國090年06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300
  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500元,自逾
  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3172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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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